关于会计处理中视同销售的问题

关于会计处理中视同销售的问题
  • 解释一下什么是视同销售:

    是基于税务认定与会计认定口径的不同而产生的差异,表现在对同一笔业务,税务上认定为销售,但会计上并不作为“销售收入”的账务处理。

    从字面上看,视同即“看作”,“当作”。言下之意,体现出样子的不是某个样子,只是当作某个样子。

    即税务认定和会计认定是存在差异的。这一点是判断的关键。

    由此,如题的第二种处理

    贷:主营业务收入 (计税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计税价*税率)
    然后还要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成本价)
    贷:库存商品 (成本价)

    显然已经是完整的会计销售的账务处理了,与税务认定的销售是一致的,不存在任何差异。显然不符合“视同”销售的视同二字。两者的认定完全一致,谈不上任何的“视同”。
    此种作法是以税务规定决定会计处理,这显然是不合适的。

    税务规定只能决定“应交税费”的金额,但无法决定会计处理。

    故第一种处理才是对的。
  • 贷:库存商品 (成本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计税价*税率)
  • 1)当捐赠商品用作固定资产用时,贷方用成本价
    2)当捐赠商品用作销售时,贷方是确认收入的市价。
  • 是基于税务认定与会计认定口径的不同而产生的差异,表现在对同一笔业务,税务上认定为销售,但会计上并不作为“销售收入”的账务处理。从字面上看,视同即“看作”,“当作”。言下之意,体现出样子的不是某个样子,只是当作某个样子。即税务认定和会计认定是存在差异的。这一点是判断的关键。由此...

  • 视同是一种特殊的销售行为,只是在税收的角度为了计税的需要将其视同销售,针对不同的视同销售的情况,对应的会计分录也不同,比如: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分录为:借:应付股利,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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