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福利费不属于免缴个人所得税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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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 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说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规定:免缴个人所得税的福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1.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中提留的福利费或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2.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3.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法律分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或各级政府部门支付给个人的困难补助是不用交个人所得税的。按规定从企业福利费中支付给职工的困难补助、救济金、医疗补贴、职工疗养费、工伤补偿费、丧葬费、抚恤金、独生子女费、职工异...
综上所述,企业提供的特定福利费用,如生活补助费和生活困难补助费,属于免税范围,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其他类型的所得则需按法律规定的标准缴纳个人所得税。
法律主观:下列福利费不用交个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等。而除福利费外,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等也不需要缴纳个税。法律客观:《 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详细解释如下:对于独生子女补贴,由于其具有特定性和专用性,作为鼓励计划生育的一种奖励措施,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的补贴和津贴差额,以及家属成员的补助费,这些补贴往往与个人的基本生活费用紧密相关,因此也不计入个税的征税范围。按照国家规定发放的各类补贴和津贴,如高温津贴等福利...
不征税项目包括:(1)独生子女补贴;(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3)托儿补助费;(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应答时间:2021-12-23,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