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发票的开具有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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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解析:按照最新营改增的有关规定,融资租赁服务,不论动产融资租赁,还是不动产融资租赁,均按“现代服务——租赁服务”征收增值税。但融资性售后回租按照“金融服务——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关于您提出的营改增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本金扣除问题,本次调整将售后回租业务归入金融业范畴,对应贷款服务的税收政策。依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贷款业务的计税依据不包含本金收取。因此,在表述售后回租业务的销售额时,不再提及“扣除本金”,而是明确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
2016年8月1日后开展的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业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不得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融资性售后回租属于以上贷款服务的范围,因此,融资性售后回租承租方支付租金取得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