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可否申请连带审查其所依据的税务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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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两个成功启动税务行政处理行为审查的实例
(一)福建某镇村委会诉福清市地税局稽查局税收强制执行纠纷案
1998年10月,福清市地税局稽查局向某镇村委会作出税务处理决定,补税金额约6万元。2002年10月,福清市地税局稽查局作出扣缴税款通知书,从村委会存款账户扣缴相应税款。村委会不服扣缴税款行为,提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了扣缴税款行为。村委会向福清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福清市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属于行政处理决定作出后实施的强制执行措施的问题,故应对行政处理决定的形式要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根据最高院“地方税务局稽查分局以自己的名义对外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缺乏法律依据”的答复意见,福清市法院认为福清市地税局稽查局向村委会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属于超越职权的行为;因本案被告对原告采取扣缴税款的强制执行措施所依据的税务处理决定本身不合法,故被告对原告采取扣缴税款的强制执行措施显属违法。2003年8月,法院判决(1)撤销被告作出的扣缴税款通知书,(2)被告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退还原告被扣缴的存款。
(二)金冠涂料集团有限公司诉广东国税局税收强制执行纠纷案
2006年11月,广东国税局认定金冠涂料厂少缴增值税114万余元,对其作出补税的税务处理决定,并以涉嫌偷税罪将金冠涂料厂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007年4月,佛山市三水区检察院以金冠涂料厂涉嫌偷税罪向三水区法院提起公诉。2007年9月,三水区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认定指控金冠涂料厂偷税所依据的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法判决金冠涂料厂无罪。2007年11月,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三水区法院的一审判决。
2012年11月,广东国税局向金冠涂料厂作出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从其银行账户扣划部分金额的税款。金冠涂料厂不服该税收强制执行决定,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被告作出被诉税收强制执行决定的依据是2006年11月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该税务处理决定虽然未经法定有权机关变更或撤销,在形式上仍然有效,但该税务处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与法院生效刑事判决相冲突,生效刑事判决从证据、稽查方法、程序等方面均否定了税务处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由于司法认定具有最终性,在生效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对税务处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作出否定的情况下,应认定被诉税收强制执行决定的执行依据明显缺乏事实依据,被告依据该税务处理决定作出被诉税收强制执行决定,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予以撤销。法院最终判决撤销广东省国税局对金冠涂料厂作出的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
二、问题聚焦:法院是否有权对关联行政行为实施连带司法审查
上述两个案件均凸显出一个核心问题,即法院在税收强制执行纠纷行政诉讼中除对税收强制执行行为进行合法性的司法审查外,是否有权对税收强制执行行为依据的税务行政处理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司法审查。这一问题在行政法学理中被称之为关联行政行为连带司法审查。
(一)何为关联行政行为
在我国行政法体系中,并没有对关联行政行为的概念和类型加以法定化。借鉴德国和日本的行政法理论,关联行政行为主要是指同一行政机关或不同行政机关对同一行政相对人分别作出的行政行为,行政行为之间具有一定的关联性,主要表现为在后的行政行为需以在先的行政行为为依据,且从整体角度看,这些行政行为的目的具有一致性,各自具有阶段性。
在税收征管领域,普遍存在着关联行政行为。如税务机关认定纳税人存在违法行为并作出补税的税务行政处理决定后,当纳税人拒不履行补税责任的,税务机关依职权向纳税人作出税收强制措施或税收强制执行决定。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行为与其之前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理行为即构成关联行政行为,表现为税务行政处理行为是税务行政强制行为的事实依据。
(三)关联行政行为应受连带司法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9]20号)第七条规定,“作为被诉行政许可行为基础的其他行政决定或者文书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一)明显缺乏事实根据;(二)明显缺乏法律依据;(三)超越职权;(四)其他重大明显违法情形。”法释[2009]20号第七条规定尽管只是针对行政许可诉讼案件,但是却给法官在审理其他行政诉讼案件提供了有益指导。当关联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缺陷,而其作为被诉行政行为的依据直接决定着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时,法院有权对该关联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连带审查。这种连带审查可以被理解为是法院对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必要组成部分。
三、税收强制执行诉讼中的连带司法审查
前已述及,在税务机关实施的税收征管执法活动中,存在许多关联行政行为,比较典型的便是税务处理决定与税收强制执行决定。如在上述第一个案件中,税务机关向村委会作出了补税的税务处理决定,确认了村委会的欠税事实,并对村委会施加了补缴税款、滞纳金的法律责任。由于村委会不履行补税责任,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税务机关有权对其实施强制执行。因此税务机关依职权及税务处理决定的事实依据向村委会作出了强制执行决定。由于被诉的强制执行行为以税务机关的补税决定为依据,法院在税收强制执行诉讼中连带审查了被诉税收强制执行行为的关联行政行为——税务处理决定。
尽管最新的税收征管法修订稿将纳税争议救济模式修改为“复议——缴税——诉讼”,但是在这种模式下将税务机关诉诸司法审查仍需要以先行缴纳税款为前提。确定法院对关联行政行为的连带审查权对于规范税务机关执法活动、填补纳税人救济渠道、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强化法院的司法审查功能、解决征纳双方矛盾具有重要的作用。
税收强制执行诉讼中可申请连带审查其所依据的税务行政处理行为 依据法律规定,法院在税收诉讼中的主要任务,是对具体的涉税执法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包括征税机关的法定职权、作出具体涉税执法行为的事实和法律依据等内容。确定法院对关联行政行为的连带审查权对于规范税务机关执法活动、填补纳税人救济渠道、维护...
这个目前是税务局最常用的方式; 2、税务局查公司偷税漏税的方式通常有:举报,比如消费者在外就餐,向商家索要发票但商家以各种名目理由不予以开具,消费者向当地税务机关举报;查上下游企业的时候连带查出问题,比如现在税务局大力度查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连带就可以查到受票方;系统比对,这个目前是...
在年底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也未作调整(但该企业有一大笔免税收入,应纳税所得额是负数,也就是说会计的处理并没有造成税款的少交),被税务查出后,要以《征管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
对此《公司法》没有明确规定,《税收征管法》中也找不到明确的依据。另一种观点认为:即使企业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已被注销,也应对该企业原投资方或股东追缴其后所发现的偷逃税款。笔者倾向于第二种观点,主要理由是: 1.依照《公司法》总公司对分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可以向总公司追缴其分公司所偷逃的税...
在代位权诉讼中,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超过纳税人欠税额或者超过次债务人对纳税人所负债务额的,对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撤销权 (1)合同法相关规定 《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