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可以全额抵扣

首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可以全额抵扣
  • 调账:
    借:管理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转出)
    抵减会计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抵减增值税)
    贷:营业外收入
  •   首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可以全额抵扣
      按税法有关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允许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应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减免税款”专栏,用于记录该企业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企业购入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递延收益”科目。按期计提折旧,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同时,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企业发生技术维护费,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迁移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1号)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按照相关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变更登记处理,但因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需要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在迁达地重新办理税务登记后,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予以保留,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允许继续抵扣。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
      一、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二、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技术维护费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 按财会【2012】13号文规定是要做到递延收益的,然后按期计提折旧时再冲减管理费用。但我一般建议企业直接冲减管理费用或做营业外收入,不用每年所得税汇算时再进行纳税调整,一共没多少钱,先交了税吧,省得每年调整。
  • 首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可以全额抵扣 按税法有关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允许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应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减免税款”专栏,用于记录该企业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企业购入增值税税控系统...

  • 对于增值税纳税人,自2011年12月1日开始,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含分开票机)的费用,可以凭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若抵减额不足,可结转至下期继续抵减。相反,非初次购买该系统专用设备的费用,则需自行负担,不得抵减应纳税额。增值税税控系统涵盖多...

  • 小规模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及支付技术维护费,可以全额抵减应纳税额。在支付费用时,会计处理为:借:管理费用 贷:库存现金等 在申报抵减时,会计处理为: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管理费用 根据财政部发布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2]13号),...

  • 按税法有关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允许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应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减免税款”专栏,用于记录该企业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企业购入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借...

  • 对于一般纳税人而言,初次购买税控系统时,可以利用取得的13%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全额抵扣。这里所说的全额抵扣,指的是可以将发票上的价税合计额全部用于抵减应缴的增值税。这一政策旨在鼓励企业采用现代化的税务管理工具,提高财务管理的效率和准确性。具体而言,当企业购买税控设备时,可以凭借发票享受这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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