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企业从合伙企业分得的利润可否作为企业的免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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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居民企业参与合伙企业生产经营,一般仅限于与其合伙人组成的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 号)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根据上述规定,假设居民企业(也称法人企业)A与自然人张某组成一个有限合伙企业K,K企业当年实现可供分派的利润100万元,利润分配比例是五五分成。
K企业在分给张某50万元利润时,应当实施代扣代缴个人获得生产经营所得税纳税义务,扣缴税款160250元(500000×35%-14750)。
张某如果还有与他人经营的合伙企业,且当年也有分得的利润,依据《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第十二条规定:“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包括参与兴办,下同),年度终了时,应汇总从所有企业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据此确定适用税率并计算缴纳应纳税款。”此时,对实际分回的339750(500000-160250)元,应当首先还原成税前的利润500000元,与从其他合伙企业分得的还原后的利润合并,计算缴纳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可以减除在各个合伙企业被代扣代缴的税款之和。
K企业分给A企业利润50万元,不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A企业应当将分回的利润与当年企业自身实现的利润合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A企业自身经营亏损,其从合伙企业分得的利润还可以用于弥补亏损。
由于K企业是合伙企业,分给A企业利润50万元,没有实施在所得环节缴税,A企业利润50万元也不是所得税税后利润,谈不到免税的问题,更不符合《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因此,居民企业从投资合伙企业取得的利润分配,不能作为企业所得税的免税收入享受免税。
由于K企业是合伙企业,分给A企业利润50万元,没有实施在所得环节缴税,A企业利润50万元也不是所得税税后利润,谈不到免税的问题,更不符合《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因此,居民企业从投资合伙企业取得的利润分配...
”本案中,A企业从合伙企业B分回的利润120万不属于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理由如下:一是作为免税收入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发生在居民企业之间,合伙企业B不交企业所得税,不属于居民企业范畴;二是居民企业A从合伙企业分回的利润,没有在所得环节...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文件规定,“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温馨提示: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应答时间:2021-12-21...
例如:如果某合伙企业盈利100万,其中,以合伙人名义对外投资,取得投资分红60万。有自然人合伙人3人,企业合伙人2家。假设:合伙协议对利润分配的约定不明确;取得投资分红属于直接投资居民企业,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免税规定。合伙企业按照合伙企业法等相关法规的规定,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进行分配:2家企业合...
按新税法规定,合伙企业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再缴纳企业所得税,只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企业的纳税收入,在扣除相关的合法扣除项目,如成本、费用以及最低扣除限额后的利润,按照以下顺序确认对合伙者的所得分配:1,合伙人之间有约定的按约定分配;2,没有约定的按出资比例;3,出资比例不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