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待费超支,所得税汇算时怎么作处理
8个回答财税会计专题活动
- 还是举例说明吧。
假设某企业当年会计利润总额100万元,业务招待费共发生10万元,但根据税法规定,业务招待费只能列支8万元。由此:
业务招待费纳税调增额 = 10 - 8 = 2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 = 100 + 2 = 102万元
应交企业所得税 = 102 * 33% = 33.66万元
借:所得税 33.66万元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33.66万元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33.66万元
贷:银行存款 33.66万元
注意,题中所说的“不做调整”是指业务招待费实际发生额(10万元)超过税法规定准予扣除(8万元)的部分2万元,无需进行会计账务调整。
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过程中,除非企业会计账面帐务处理发生差错以外,以会计利润总额为基础,依据税法的规定而进行的各项纳税调整事宜,均无需调整会计账务。但是,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得出的应交所得税,仍应当计入、调整会计账务。
这就是“会计与税务相分离”原则。
关于补充问题。
你好。
在通常情况下,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被清算年度的会计账务已经结账,因此,当汇算清缴结果与该年度已经确认入账的“所得税”费用存在不一致的情况下,需要调整的所得税数额无法再计入被清算年度的会计账务中,而只能计入汇算清缴时年度的会计账务中,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进行会计处理。
以正文例子为例,假设“当年”为2006年,汇算清缴工作在2007年进行,且汇算清缴时,2006年度的会计账务已经结账。在汇算清缴前,2006年度会计账务中已经确认的所得税费用为33万元,且不存在其他所有者权益涉及的所得税问题。则:
应补确认的所得税费用 = 33.66 - 33 = 0.66万元
由于2006年度会计账务已经结账,因此,该需补确认的所得税费用无法再计入2006年度会计账务中,只能计入2007年度的会计账务中,相关会计处理为(原正文列示的会计分录,在这里不适用):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0.66万元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0.66万元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0.66万元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0.66万元
(涉及提取法定盈余公积的,还需追溯调整,这里就不再列示了)
另外,需要注意,2007年的资产负债表年初数需进行调整,即:
“应交税金”项目:增加0.66万元
“未分配利润”项目:减少0.66万元 -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也就是说,先按收入的千分之五计算,与实际发生的招待费总额比对,如果招待费不超标,则按60%税前扣除(那剩余招待费的40%交所得税),如果超标,先扣除超标部分,再按剩余的60%税前扣除。
扩展资料:
业务招待费税务处理的扣除基数
在纳税申报时,对于业务招待费的扣除,首先需要确定扣除的计算基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规定,广告费、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等项扣除的计算基数为申报表主表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
根据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一(1),即销售(营业)收入及其他收入明细表,销售(营业)收入包括:
1、主营业务收入:
(1)销售商品
(2)提供劳务
(3)让渡资产使用权
(4)建造合同;
2、其他业务收入:
(1)材料销售收入
(2)代购代销手续费收入
(3)包装物出租收入
(4)其他;
3、视同销售收入:
(1)自产、委托加工产品视同销售的收入
(2)处置非货币性资产视同销售的收入
(3)其他视同销售的收入。
因此企业计算年度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应以上述规定的销售(营业)收入即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之和为基数计算确定。
对经税务机关查增的收入,根据规定,销售(营业)收入是纳税人的申报数,而不是税务机关检查后的确定数,税务机关查增的收入应在纳税调整增加额中填列,不能作为计算招待费的基数。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业务招待费 -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也就是说,先按收入的千分之五计算,与实际发生的招待费总额比对,如果招待费不超标,则按60%税前扣除(那剩余招待费的40%交所得税),如果超标,先扣除超标部分,再按剩余的60%税前扣除。
如:某企业2008年度取得主营业务收入2100万元,其他业务收入300万元,本年度在管理费中共列支业务招待费30万元。
根据税法规定,可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30*60%=18(万元),但最高扣除限额=2400*5‰=12(万元),故只能扣除业务招待费12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8万元(30-12)。 -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也就是说,先按收入的千分之五计算,与实际发生的招待费总额比对,如果招待费不超标,则按60%税前扣除(那剩余招待费的40%交所得税),如果超标,先扣除超标部分,再按剩余的60%税前扣除。
扩展资料:
业务招待费税务处理的扣除基数
在纳税申报时,对于业务招待费的扣除,首先需要确定扣除的计算基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规定,广告费、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等项扣除的计算基数为申报表主表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
根据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一(1),即销售(营业)收入及其他收入明细表,销售(营业)收入包括:
1、主营业务收入:
(1)销售商品
(2)提供劳务
(3)让渡资产使用权
(4)建造合同;
2、其他业务收入:
(1)材料销售收入
(2)代购代销手续费收入
(3)包装物出租收入
(4)其他;
3、视同销售收入:
(1)自产、委托加工产品视同销售的收入
(2)处置非货币性资产视同销售的收入
(3)其他视同销售的收入。
因此企业计算年度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应以上述规定的销售(营业)收入即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之和为基数计算确定。
对经税务机关查增的收入,根据规定,销售(营业)收入是纳税人的申报数,而不是税务机关检查后的确定数,税务机关查增的收入应在纳税调整增加额中填列,不能作为计算招待费的基数。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业务招待费 - 不需要作帐户处理,这个纳税调整只是减少可分配的税后利润而已。
- 帐务上是不用处理的,只在所得税报表上调增利润,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你的会计分录做的不错,还需再做两个分录: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33.66万元
货:所得税 33.66万元
借:利润分配 33.66万元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33.66万元 - 1.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超过不予扣除。
2.计提依据(收入)范围:当年销售(营业)收入包括销售货物收入、劳务收入、出租财产收入、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收入、视同销售收入等。 -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金
借:应交税金
贷:银行存款
招待费超过了收入的0.5%,所得税是照常核算。只是汇算清缴时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就行了。业务招待费:按实际发生额的60%与营业收入的0.5%孰低扣除;超过的部分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营业收入包括视同销售的收入。也就是说,先按收入的千分之五计算,与实际发生的招待费总额比对,如果招待费不超标,则按60...
也就是说,先按收入的千分之五计算,与实际发生的招待费总额比对,如果招待费不超标,则按60%税前扣除(那剩余招待费的40%交所得税),如果超标,先扣除超标部分,再按剩余的60%税前扣除。
若招待费超过税法规定的标准,则直接在应纳税所得额的基础上增加,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即可,无需调整会计利润。这是永久性差异,无需进行会计分录调整。若确实需要进行会计分录,那么在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为正数,需要缴纳所得税时,会计分录通常涉及“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用于调整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业务招待费作为企业生产、经营业务的合理费用,会计制度规定可以据实列支,税法规定在一定的比例范围内可在所得税前扣除,超过标准的部分不得扣除。该实施条例中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发生额的60%扣除,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千分之五)。...
1.招待费超出入账方法:1)会计上,对于招待费用支出全部如实入账。平时的餐饮票,用于招待的计入“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科目;用于员工个人午餐的计入“管理费用--福利费”科目。 2)税法上,业务招待费支出有税前扣除标准,超出标准的部分,年终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做纳税调整。招待费已经超标,不想计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