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公司是分支机构,能否随总机构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我们公司是分支机构,能否随总机构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 根据所述情况,分支机构取得了非法人执照并办理了税务登记,已成为独立纳税人,在这种情况下,小卖部收入(如未再办理营业执照)也是酒店总收入的组成部分。
      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的规定,纳税人兼营应税行为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行为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其应税行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行为营业额。
      因此,小卖部的收入应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否办理一般纳税人,应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第三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
      第五条规定,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
      (二)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
      (三)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综合上述规定,所述内容中的小卖部,在销售金额未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时,仍按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待销售额达标时,可单独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事项,不受总机构的影响。
  • 可以去经营所在地税局咨询并申请
  • 如果是总机桂与分支机构各自独立核算,毫无疑问,二者在会计上应当分别确认收入,分别计算纳税。这属于正常销售,而不是视同销售。在总分支机构统一核算的情况下,主要看是否“用于销售”。如果“用于销售”则视同销售,反之不视同售。国税发[1998] 137号《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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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购买一台30门的程控小交换机,申请两条中继线,每条中继线月租费100元,分机内部通话不花钱,每个部门押金管理控制电话费支出。

  • 按分公司的利润来缴纳,但要有总公司的证明,证明该分公司是独立核算,不实行总分机构分摊的企业,这样,分公司当地税务机关就会按一般企业来对待了。。

  • 企业建设电话系统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满足企业内部通讯需求,节约通讯费用,降低运营成本。针对现在企业日常各个分支机构之间的电话交流非常多,再加上与国内外其他合作伙伴的国内及国际长途话务量也非常大,每月支付的话费数目相当可观,使用便捷的企业专网IP电话系统解决方案,以降低企业运营成本。需要程控交换机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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