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增量留抵退税政策,对列入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有何要求?
- 不需要。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或者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以及列入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或者省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的,都可以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二条规定,享受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
增值税留抵退税和即征即退政策可以同时享受吗?根据第8号公告的规定,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按照每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1月份以及以后形成的增量留抵退税。根据财税第2号公告规定,纳税人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年第39号公告,财税年第84号公告规定取得增值税留抵退税款的,不得...
2020年8号公告详细规定了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的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这些企业在2020年8号公告下,可以申请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且不受2019年39号公告和84号公告中留抵退税条件的限制。值得注意的是,纳税信用M级或2019年4月份后享受过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企业,也能够享受这一政策。根...
不需要。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二条规定办理增量留抵退税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全额退还其2020年1月1日以后形成的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不需要计算进项构成比例。这一政策实施的期限是自2020年1...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对企业的纳税信用级别未做要求。因此,如果你公司已被国家和省级发展改革、工业信息化部门确定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照8号公告的规定,自2020年2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留抵退税申请,税务...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以下简称“8号公告”)第二条规定,适用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的,应当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