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的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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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年1月1日起,在我国所有地区、所有行业推行增值税转型改革,由生产型增值税转为国际上通用的消费型增值税。也就是说,在全国大部分地区2009年1月1日之前购买的固定资产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税是不允许抵扣的,从2009年1月1日起之后取得的才可以抵扣简单的理解这句话可以理解为2009年1月1日之前买的固定资产,增值税进项不能抵扣,所以这部分固定资产出售按4%征税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但是,在2009年1月1日之前有部分地区试点增值税改革(东北地区),这些地区在这个日期之前就可以固定资产进项抵扣了,作为国家法规,为了语言的严谨性,所以这么说你就理解为买进来的时候没有抵扣过增值税进项的固定资产出售,按照4%征税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就行了
- 2009年1月1日起,在我国所有地区
- 近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发布,细化增值税改革具体政策措施。其中,最暖心的亮点之一就是允许生产、生活 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即加计抵减政策。但是,你知道其中的十个细节吗?下面就让我们一起学习一下吧。
一要注意政策执行期间
是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二要注意确认条件
生产、生活 纳税人是指
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简称四项服务)
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三要区分不同设立时间
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 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 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 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 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 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四是确认的连续性 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
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
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五是准确计算加计抵减的基数
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
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部分
不能作为计提的基数
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
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六要区分三种情况抵减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
七要记住一个例外
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
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
需要按政策规定予以剔除
八是单独核算加计抵减
纳税人应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
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
九是首次需填表声明
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
需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同时兼营四项服务的
应按照四项服务中收入占比最高的业务在表中勾选确定所属行业
十是有始有终
加计抵减政策到期后
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
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不得抵扣且未抵扣的进项税,指的是那些因特定用途而无法用于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比如,采购用于集体福利的物品,按照税法规定,这部分进项税是不能抵扣的。在实际操作中,如果当时未能取得相应的专用发票,没有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那么这部分税额就直接被视为未抵扣进项税。举个例子,如果一家公司购买...
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是指一般纳税人销售符合下述条件的固定资产。《 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由于小轿车不是生产经营所用,所以不得抵扣(进项税),这样就要将增值税也计入该固定资产,就是“且未抵扣进项税的固定资产”。借:固定资产—小轿车 11.7万 贷:银行存款 等 11.7万
1.指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2.该固定资产未抵扣进项税额。例如:某公司食堂2009年1月购进冰柜1台,含税价格5850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上注明价款5000元、税款850元。2011年9月,公司食堂停办,将冰柜作价4000元出售。按规定,食堂属于福利部门,购进固定资...
也就是说,在全国大部分地区2009年1月1日之前购买的固定资产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税是不允许抵扣的,从2009年1月1日起之后取得的才可以抵扣简单的理解这句话可以理解为2009年1月1日之前买的固定资产,增值税进项不能抵扣,所以这部分固定资产出售按4%征税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但是,在200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