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纳税人在本市范围内跨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的,纳税地点如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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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跨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公告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规定:“ 一、本市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在本市范围内跨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的,采取统一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不在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的方法。 二、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一、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跨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公告》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规定:“ 一、我市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在本市范围内跨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二、本公告自2016年...
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跨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公告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规定:“ 一、本市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在本市范围内跨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的,采取统一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不在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发生地主管税...
第一种是纳税人提供的是不动产租赁信息服务,相当于中介服务的,这种情况下,应当以纳税人实际经营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第二种是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就是在不同的区域都有不动产,以不动产对外出租取得租金收入的服务,那么,这种情况下,理论上来说,应当以不动产所在地为纳税地点,但是,...
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跨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规定,北京市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在本市范围内跨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增值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减按1.5%预征率预缴增值税。5.北京市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在本市范围内跨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的,采取统一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不在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