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以后,企业之间的借贷利息可不可以开具可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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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带块利息支出不属于增值税可抵扣项目,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票,更不能抵扣。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在36号文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所谓“贷款服务”,定义是: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可见,企业借款产生的利息支出,不能作为进项抵扣。
可见,企业借款产生的利息支出,不能作为进项抵扣。
1、营改增之后,企业之间的借款利息不可以开具可抵扣的增值税专票。2、企业之间的借款利息属于贷款服务,货款服务不能抵扣增值税,所以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票。3、相关规定:财税2016第36号文件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
就是说企业间资金拆借收取利息的,这个利息要按照6%增值税率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申报纳税 比如利息收入是A,那么相应的销项税额就是:A/(1+6%)*6
公司借款给其他公司做市政基础设施(如:道路、桥梁等),所得的利息不可以免税,该笔借款是无偿的,那么没有发生纳税义务,不存在免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
自2016年全面实施营改增以来,企业间的借款利息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是因为借款利息被视为贷款服务,而贷款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这一规定出自国家税务总局于2016年发布的第36号文件,即《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根据该文件,购进的贷款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