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融资租赁的固定资产的进项税能不能抵扣?

请问融资租赁的固定资产的进项税能不能抵扣?
  • 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取得的购进 ,进项税是可以抵扣的。
  • (1)这是一个目前仍具争议的问题,实际上税总局没有明确。建议与主管税局沟通,争取凭厂商(设备供应商)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有些地方在操作中是允许的。

    (2)见《 税务报》报导,分析得很全面,你可以参考下,希望对你有帮助!

    赵小川:融资租赁业期待参加增值税转型盛宴
    2009.05.11 刘云昌

    在融资租赁业务中,租赁公司由于不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所以尽管其向供货人购进固定资产时缴纳了增值税,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但自身并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也不能为承租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承租人无法按增值税转型政策的规定抵扣购进固定资产所含的增值税。
    融资租赁业该如何解决目前的困境?本报记者采访了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首席分析师赵小川。
    记者:增值税转型已4个多月,成效初显,受到各方肯定。但是,在企业购置大额固定资产中扮演重要角色的融资租赁行业,由于不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业务开展受到一定阻碍。听说你们一直在为融资租赁业加入到增值税转型行列而呼吁,也曾向有关部门提出过完善增值税转型政策的建议。
    赵小川:是的。据我所知,业内提出了四条解决思路。
    第一,租赁公司取得固定资产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保有对设备的所有权,但进项税额由承租人抵扣。具体抵扣办法是:承租人凭融资租赁合同、购货合同和开具给租赁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到当地税务部门办理抵扣。
    第二,国家给予租赁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身份,但租赁公司仍只缴纳营业税。租赁公司按供货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向承租人平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与购进固定资产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完全一致,由承租人抵扣。
    第三,购进固定资产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给承租人,但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备注栏注明租赁公司名称和租赁合同号,明确租赁物所有权归属租赁公司,抵扣联交由承租人作为抵扣税款的凭证,发票联交由租赁公司作为记账凭证和所有权凭证。或者开具双抬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货单位分别填写租赁公司和承租人,抵扣联交由承租人作为抵扣税款的凭证,发票联交由租赁公司作为记账凭证和所有权凭证。
    第四,租赁公司不要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意供货人将增值税专用发票直接开给承租人,设备所有权归属全靠合同条款来约定。
    记者:但据我们了解,业内人士对上述四条解决思路也多有争论,争论的焦点集中在对 的拥有上。许多人认为,把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借租赁公司之手,直接交给承租人,让租赁公司承担了太大的风险!因为租赁公司可能因此失去对租赁物的所有权。您怎么看这些争论?
    赵小川:仅从所有权理论上看,这种担心没有必要。租赁物的所有权实质上与一般意义上的所有权迥然不同。租赁公司对租赁物的所有权,仅是一小部分,只对租赁物拥有处分权;租赁物所有权的绝大部分,即占有、使用和收益权已因租赁合同的成立而让渡给承租人。租赁物的所有权是租赁公司与承租人共同拥有的,是一种特殊的共享所有权。只要租赁公司与承租人签订书面合同,条款中约定,供货人、租赁物由承租人选择,供货人直接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租赁公司对租赁物拥有所有权就毫无异议。有无增值税专用发票,对界定租赁物所有权归属,不具法律实质意义。
    但在实际操作中,增值税专用发票直接开具给承租人,确实存在一些障碍,需要妥善解决。
    首先,租赁公司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租赁期内,承租人持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非法侵害租赁公司对租赁物的所有权,将租赁物抵押给善意第三人,善意第三人一旦行使抵押权,租赁公司的合法权益将受到损害,而租赁公司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
    其次,租赁公司支付货款在事实认定上存在法律瑕疵。增值税专用发票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也是支付货款的凭证。承租人未支付货款,取得了支付货款的凭证,真正支付了货款的租赁公司却两手空空。一旦因为货款问题引发争议,租赁公司确实面临风险。
    再次,会计处理上操作难度不小。没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租赁公司在会计处理上以什么为凭据将租赁资产入账?在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时依据什么核算成本?如果没有一个切实可行的办法,可能会影响租赁公司税基的准确计算,带来税务风险。
    记者:那么,您对上述问题有什么妥善的解决办法?
    赵小川:我建议国家税务总局可以以“通知”形式下文件作出以下规定,融资租赁业面临的增值税抵扣困境就可以迎刃而解。
    1.承租人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取得固定资产,出租人须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51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0〕909号)的规定。
    2.出租人缴纳营业税,不缴纳增值税。
    3.出租人购进固定资产支付的全部价款、价外费用和增值税款,由出租人给付承租人,再通过承租人支付给销售方。
    4.增值税专用发票由销售方开具给承租人。
    5.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基本联次和融资租赁附加联构成。基本联次为记账联、抵扣联和发票联。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核算销售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记账凭证。抵扣联,作为承租人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和留存备查的凭证。发票联作为承租人核算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记账凭证,不作为核算采购成本以及支付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记账凭证。融资租赁附加联作为出租人核算采购成本以及支付全部价款、价外费用和增值税额的记账凭证,不作为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6.可以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备注栏注明固定资产所有权归属、出租人名称和融资租赁合同号。
    7.可以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对融资租赁业务活动作公证背书(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8.承租人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9.承租人以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与出租人开展售后回租业务,不缴纳增值税。
    10.出租人和承租人在购货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中设立规定增值税相关问题的专门条款。
  • 这要看你 是融资租赁公司开的还是设备厂商开的。如果是设备厂商开的(需要跟融资租赁公司签订开票委托函),就直接可以抵扣了;如果是融资租赁公司开的,就需要咨询当地的税务部门,目前据我了解,有的地方可以抵扣,有的地方不能抵扣。主要是国家监管部门对融资租赁重视和认知不够,这种情况会慢慢改变的,期待国家消费类增值税出台。
  • 这一块争议比较大。年初时,鉴于融资企业如果进项税不能抵扣,负担较重的局面,规定融资租赁固定资产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可以抵扣。

    如:

    关于印发《安徽省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实施意见》的通知
    皖国税发〔2007〕99号

    明确规定:

    三、准予抵扣固定资产范围

    (七)试点范围内企业自2007年7月1日起(含)实际发生,并取得2007年7月1日(含)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交通运输发票以及海关进口增值税缴款书合法扣税凭证的下列项目所含进项税额,准予按照规定予以抵扣:

    ......;

    3.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凡出租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514号)的规定缴纳增值税的;

    ......。

    你还可以看看这儿:


    如果觉得没有把握,可直接咨询当地主管国税局,以减小涉税风险。
  •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3)106号 文件附件《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3)121号文件精神,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业务征收增值税。
    因此,如果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应当允许从销项税税额中抵扣。
  • 你们是不应该取得 的。

    你们的这个 应该是开给出租方的,

    你们只是承租方,你们是不得抵扣这个进项税额的。
  •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文件规定: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下同)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下同)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以下简称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以下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进项税额应当记入“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因此,从税法规定上来看,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得固定资产取得的途径是购入、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实物投资、捐赠的固定资产税法规定可以扣除;融资租赁固定资产其进项税额没有规定可以抵扣。
    从会计核算上来看,毫无疑问,通过购入、自制、接受投资、捐赠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是企业的“自有资产”,而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承租入承担了与资产有关的一切风险与责任,在会计上“视同自有”,作固定资产增加处理。此类资产现行税法没有可以规定进项税额抵扣。
    从增值税立法精神上来看,从融资租赁业务的性质来说,属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缴纳营业税,而融资方作为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受益方,当然也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另一方面,融资租赁费是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分期支付的,这与分期付款购进货物的性质有根本的不同,不符合购人资产的会计要件。

    所以说,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 此模式下,运营方在项目建设期内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抵扣凭证,可按现行规定抵扣。通过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所有权转移给承租方时产生进项税额抵扣问题。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方式如下:若租赁总额超运营方资产30%,租赁开始日按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与现值较低者计入“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 法律分析:融资租赁中的固定资产进项可以进行抵扣。取得的途径是购入、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实物投资、捐赠的固定资产税法规定可以扣除,缴纳营业税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缴纳增值税其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融资租赁利息进项税不能抵扣。融资租赁中属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直接支付给...

  • 融资租赁进项税,不应该作为固定资产进项税申报。承租方把首期款支付给融资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以垫款的方式支付给设备商,设备商开具 给承租方。承租方取得设备所有权,把设备以售后回租方式销售给融资租赁公司(该销售行为免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后者再租赁给承租方使用。严格意义上来说...

  • 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取得的购进 ,进项税是可以抵扣的。

  • 法律主观:融资租赁固定资产进项可以抵扣。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若缴纳营业税,对购入设备用于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若缴纳增值税,对购入设备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其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法律客观:《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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