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全额取得建安发票,应如何进行土地增值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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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不得扣除。但未按规定取得发票并非意味着就应当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因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参照与其开发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当地企业的土地增值税税负情况,按不低于预征率的征收率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二)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三)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四)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五)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由此可见,建筑安装成本金额并非是难以确定,只不过是未及时结算工程款而导致未取得建筑安装发票。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第(二)项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所附送的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备费、开发间接费用的凭证或资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实的,地方税务机关可参照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建安造价定额资料,结合房屋结构、用处、区位等因素,核定上述四项开发成本的单位面积金额标准,并据以计算扣除。具体核定方法由省税务机关确定。”税务机关在核定建筑安装成本时,对未取得建筑按照发票的部分,应当从核定的总成本中扣除。当然,纳税人在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取得发票的,只要是在规定期限内的,应当允许扣除土地增值税前扣除,对原多缴的土地增值税应当在依法退税后从以后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中抵减。
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固定资产改建、扩建后,由于其原值已发生变动,应对其预计使用年限及折旧率进行调整。均无正式发票,可自制发票分录,折旧时可不能税前抵扣,按没发票账面价值*25%按1811计算 递延所得税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确认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二、本科目应按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等项目进行明细...
在建资产不计提折旧,只有转入固定资产后的次月才能计提折旧。
一、由于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固定资产可以按暂估价确定成本,并计提折旧。但应按税法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调整。二、有关政策规定 1、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规定,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
如果没发票建议还是先挂在预付账款,然后立即催促对方马上开具 来,这是合法权益。当然严格上讲,固定资产入账是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就得入账,没发票也得暂估入账。但是关键你如果没有发票,即使你暂估入账然后计提了折旧,如果将来在所得税汇算清缴前你还取不到发票的话,那么这部分折旧时不能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