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不能加计扣除了吗 有这规

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不能加计扣除了吗 有这规
  • 是否加计扣除是有条件的,得是房地产企业才有加计20%
  • 国土地增值税实施细则规定,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在缴纳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加计20%的扣除。由于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繁多,核算比较麻烦,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时,特别是加计20%的扣除时,需要特别注意。第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所缴契税...

  • 《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四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逾期开发缴纳的土地闲置费不得扣除。因此,在计征土地增值税时不能予以加计扣除。(四)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政府以各种形式减免或者返还的金额 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地价款,应以纳税人实际支付土地出...

  • 一、对取得土地或房地产使用权后,未进行开发即转让的,计算其增值额时,不允许加计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10号)第六条(一)项规定,对取得土地或房地产使用权后,未进行开发即转让的,计算其增值额时,只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交纳的有关费用,...

  • 从上述两个文件来看,代收费用不论是否记入房价向业主收回,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都不能作为开发成本加计20%的扣除基数。这一点在国税发〔2009〕91号文件中更加明确,代收费用无论是否获取收入,其发生额都不能作为房地产开发费用的计算基数。即代收费用不能记入开发成本,也不能加计扣除。

  • 第七种情形:清算补缴土地增值税不加收滞纳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对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应补缴的土地增值税加收滞纳金问题明确规定,纳税人按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后,清算补缴的土地增值税,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补缴的,不加收滞纳金。第八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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