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账款损失税前扣除,需要在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时体现吗?

应收账款损失税前扣除,需要在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时体现吗?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四条规定:“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规定:“三、本公告规定适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三条有关资产损失证据资料、会计核算资料、纳税资料等相关资料报送的内容同时废止。”
    因此,应收账款损失税前扣除,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填写附表,在季度按实际利润额申报。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

  • 2.可以税前扣除的情况: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元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___...

  • 根据税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在实际发生应收账款坏账损失时,必须经过当地税务机关的审核认可。然而,如果取消了这一审核认可,企业只需在应收账款符合税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条件的情况下,即可将其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企业在进行季度或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申报时,需要...

  • 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账款损失在税前通常是可以扣除的。详细说明如下:1. 根据 税法规定,企业的营业成本可以在计算所得税时予以扣除。而应收账款损失可以视为企业的经营费用之一,因此在计算所得税时通常可以作为扣除项。2. 对于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账款损失,尽管可能存在无法回收的风险,但在实际经营过程...

  •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号规定:“一、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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