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如何进行利润分红

外资企业如何进行利润分红
  • 1、《 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58条,“外商独资企业税后应按照外资企业依照 税法规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应当提取储备基金和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
    储备基金的提取比例不得低于税后利润的10%,当累计提取金额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以不再提取。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由外资企业自行确定。”
    2、外方公司分的利润要按照《企业所得税法》中关于非居住企业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 汇发[1998]29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深圳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进一步规范外商投资企业或境外发行股票企业的利润或股息、红利的汇出行为,完善经常项目外汇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凡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资者或境外发行股票企业将本年度外方应得利润或股息、红利汇出境外的,必须向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提供下列材料:
    1、完税证明及税务申报单(享受减免税待遇的企业应提供当地税务管理部门出具的减免税证明文件);
    2、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本年度利润或股息、红利情况的审计报告;
    3、董事会关于利润或股息、红利分配的决议;
    4、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
    5、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验资报告;
    6、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外商投资企业或境外发行股票企业需将以前年度利润或股息、红利汇出境外的,除提供上款所述材料外,还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利润或股息、红利发生年度的资金情况进行审计,并向银行出具审计报告。
    三、银行应严格审核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审核无误后,在外汇登记证和完税证明上签署“已办理利润或股息、红利汇出”字样并加盖银行印章,办理汇出手续后留存本通知第一、二条提及的有关凭证的复印件。
    四、银行应在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以报表形式(见附表)将上月外商投资企业或境外发行股票企业汇出的利润或股息、红利情况上报所在地外汇管理局。对于汇出金额在等值10万美元(含10万美元)以上或外汇局认为有疑问的,外汇局有权进行抽查,审核其汇出利润的真实性,抽查率不得低于银行上报情况的50%。凡抽查中发现银行未按规定审核或企业有虚假利润汇出行为的,应按有关法规予以处罚。
    五、凡注册资本金未按合同规定足额到位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境外发行股票企业擅自将境外发行股票的收入滞留境外的,均不得将外汇利润或股息、红利汇出。
    请各分局在收到本通知后,尽快转发所辖分支局、金融机构(包括外资金融机构)及相关单位,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转发所属分支行,执行中如遇问题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北京卡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1、完税证明及税务申报单(享受减免税待遇的企业应提供当地税务管理部门出具的减免税证明文件);2、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本年度利润或股息、红利情况的审计报告;3、董事会关于利润或股息、红利分配的决议;4、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5、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验资报告;6、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二、...

  • 你们如果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就需要在缴纳企业所得税以后按照比例进行利润分配,如果是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就可以抱财政税务机关批准以后,在税前分配利润。如果你公司是纯外资企业,那样的话需要向外管局报备,并且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后分回利润,不涉及个人所得税,计提的基金章程里有规定,按照章程计体就...

  • 外商投资企业的利润处理涉及两个主要途径:一是将利润汇出境外或在境内进行再投资。对于再投资,外国股东需首先向商务部门提交申请,获得批准后,再到外汇管理局办理相应的外汇手续。二是直接将利润汇出到外汇指定银行,这一过程通常涉及电讯费和手续费,操作相对复杂。跨境汇款是外商投资企业股东可能需要执行...

  • 1.《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第十七条境内机构将境外直接投资利润汇回境内的,可以存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者结汇。经审查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证、境外企业有关财务报表和利润处置决定以及上一年度年检报告,外汇指定银行为境内机构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利润的入账和结算手续。外国直接投资的法律渠道。

  • 国际分红的具体金额取决于企业的盈利状况、董事会决策以及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跨国企业可能会根据其全球业务的不同表现,在不同地区或国家之间分配不同比例的利润。这种分红的做法不仅是对股东投资的一种回报,也是企业吸引外资、扩大规模、增强竞争力的一种策略。国际分红对于跨国企业的股东来说具有很多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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