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上交的维修基金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可否进入开发成本扣除

房地产企业上交的维修基金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可否进入开发成本扣除
  • 国税发[2006]31号文件规定,开发企业将已计入销售收入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按规定移交给有关部门、单位的,应于移交时扣除。代收代缴的维修基金和预提的维修基金不得扣除。

      根据文件规定,您企业已计入销售收入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可以在税前扣除。代收代缴的维修基金和预提的维修基金不得扣除。
  •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规定,对于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房时代收的各项费用,如果代收费用是计入房价中向购买方一并收取的,可作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计税;如果代收费用未计入房价中,而是在房价之外单独收取的,可以不作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对于代收费用作为转让收入计税的,在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可予以扣除,但不允许作为加计20%扣除的基数;对于代收费用未作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计税的,在计算增值额时不允许扣除代收费用。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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