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清算后,有应补金额,是否缴纳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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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文件的规定:“纳税人按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后,清算补缴的土地增值税,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补缴的,不加收滞纳金。”
达到清算期限时,成本未取得等原因,先按又取得的成本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后期重新取得成本发票,只要是真实的,可重新清算,退税当然也是可以的。不过要和税务管理员联系沟通。
土地增值税清算是指纳税人在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后,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规定,计算房地产开发项目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结清该房地产项目应缴纳土地增值税税款的行为。先根据房地产开发项目计算总的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减去已经预交的土地增值税税款,就是应补退的土地增值税税款...
在进行房地产所得税汇缴清算后,若需补缴土地增值税,需进行会计分录以准确反映财务状况。以下是补缴土地增值税会计分录的具体步骤:首先,借记“以前年度损溢调整”账户,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账户。这一步骤是为了将补缴的土地增值税费用调整至适当的会计期间,确保财务报表的准确性。执行此分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相关规定,纳税人按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后,清算补缴的土地增值税,如果是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期限内补缴的,则不加收滞纳金。也就是清算后,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时间内补缴税款的,不加收滞纳金。逾期未预缴土地增值税要缴纳滞纳金...
90日。清算审核应补缴的土地增值税,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补缴税款期限不得超过90日。纳税人多缴的土地增值税税款,税务机关应当自清算审核结论送达之日起9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收到纳税人反馈意见后30日内出具清算审核结论,通知纳税人申报缴纳应补缴税款或办理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