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分析我国免征农业税的决定是在什么样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提出来的?
- 几个字来回答:三农问题。
背景是:农业税在整个国家税收中占的比重越来越小,换句话来说,我国已经不能称为农业国家了。参照发达国家的做法是,通过工商业来反哺农业,所以取消农业税虽然对农民是好,但原来由农民交的税收,现在会转嫁给工商业者,这也是为什么“个体户”已经在减少的原因了,当然个体户减少的原因还有大环境等很多因素。
目的:解决三农问题,确保国家长治久安等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农业、农村和农民工作。2004年,在宏观调控中注重加强农业,实行一系列更直接、更有力的政策措施。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决策,保护和调动了农民积极性,农村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局面。粮食生产出现重要转机,农民收入实现较快增长,农村改革迈出重大步伐,农村社会事业取得新的进展。这对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和保持社会稳定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但必须清醒地看到,农业依然是国民经济发展的薄弱环节,投入不足、基础脆弱的状况并没有改变,粮食增产、农民增收的长效机制并没有建立,制约农业和农村发展的深层次矛盾并没有消除,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明显滞后的局面并没有根本改观,农村改革和发展仍然处在艰难的爬坡和攻坚阶段,保持农村发展好势头的任务非常艰巨。
2005年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总体要求是: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统筹城乡发展的方略,坚持“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稳定、完善和强化各项支农政策,切实加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建设,继续调整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努力实现粮食稳定增产、农民持续增收,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发展。
加强农业基础,繁荣农村经济,必须继续采取综合措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把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农业科技进步,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作为一项重大而紧迫的战略任务,切实抓紧抓好。这既是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物质基础,又是促进农民增收的必要条件;既是解决当前农业发展突出矛盾的迫切需要,又是增强农业发展后劲的战略选择;既是推动农村经济发展的重大举措,又是实现农村社会进步的重要保障。抓住了这个重点,就抓住了农业发展的关键;把握了这个环节,就把握了农业现代化的根本;做好了这项工作,就为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打下了坚实的基础。要进一步调动农民群众务农种粮的积极性和地方政府重农抓粮的积极性,以严格保护耕地为基础,以加强农田水利建设为重点,以推进科技进步为支撑,以健全服务体系为保障,力争经过几年的努力,使农业的物质技术条件明显改善,土地产出率和劳动生产率明显提高,农业综合效益和竞争力明显增强。
一、稳定、完善和强化扶持农业发展的政策,进一步调动农民的积极性
(一)继续加大“两减免、三补贴”等政策实施力度。减免农业税、取消除烟叶以外的农业特产税,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对部分地区农民实行良种补贴和农机具购置补贴,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加强农业和粮食生产采取的重大措施,对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保护和提高粮食生产能力意义重大。这些行之有效的政策不能改变,给农民的实惠不能减少,支农的力度要不断加大。进一步扩大农业税免征范围,加大农业税减征力度。2005年,在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实行免征农业税试点,在其他地区进一步降低农业税税率。在牧区开展取消牧业税试点。国有农垦企业执行与所在地同等的农业税减免政策。因减免农(牧)业税而减少的地方财政收入,由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转移支付给予适当补助。有条件的地方,可自主决定进行农业税免征试点。继续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有条件的地方可进一步加大补贴力度。中央财政继续增加良种补贴和农机具购置补贴资金,地方财政也要根据当地财力和农业发展实际安排一定的良种补贴和农机具购置补贴资金。继续对短缺的重点粮食品种在主产区实行最低收购价政策,逐步建立和完善稳定粮食市场价格、保护种粮农民利益的制度和机制。搞好农业生产资料供应和市场管理,继续实行化肥出厂限价政策,通过税收等手段合理调节化肥进出口,控制农资价格过快上涨,严厉打击制 冒伪劣农业生产资料等各种坑农害农行为。
(二)切实加强对粮食主产区的支持。为调动地方政府发展粮食生产的积极性,缓解中西部地区特别是粮食主产区县乡的财政困难,中央财政要采取有效措施,根据粮食播种面积、产量和商品量等因素,对粮食主产县通过转移支付给予奖励和补助。建立粮食主产区与主销区之间的利益协调机制,调整中央财政对粮食风险基金的补助比例,并通过其他经济手段筹集一定资金,支持粮食主产区加强生产能力建设,有关部门要抓紧研究提出具体实施方案。
(三)建立稳定增长的支农资金渠道。要下决心调整国民收入分配结构,在稳定现有各项农业投入的基础上,新增财政支出和固定资产投资要切实向农业、农村、农民倾斜,逐步建立稳定的农业投入增长机制。针对当前农田水利设施薄弱、亟待加强的状况,从2005年起,要在继续搞好大中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的同时,不断加大对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中央和省级财政要在整合有关专项资金的基础上,从预算内新增财政收入中安排一部分资金,设立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对农户投工投劳开展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予以支持。预算内经常性固定资产投资和国债资金要增加安排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部分和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要结合土地开发整理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市、县两级政府也要切实增加对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的投入。要尽快立法,把国家的重大支农政策制度化、规范化。 民族历史的起源,在史书上有明确记载的历史,大约开始于公元前2200年左右的奴隶制国家夏代;农业税同国家相伴而生,贯穿历朝历代。公元前594年鲁宣公15年实行“初税亩”,规定对公田私田一律按亩缴税正式称为田赋。经历了从起源到辛亥革命推翻帝制、民国时期、 人民共和国时期的2006年全面取消农业税三个时期,先后达4200年和2600年。其共同的特征是土地及其附着产生的农业收入始终是国家税收的基本来源;税人或税地、纳物或纳钱始终是税收制度设计的主要命题;税收负担的高低始终随着改朝换代和税费改革起伏变化而难以从根本上改变“积累莫返之害”的“黄宗羲定律”。只有在 领导下的第三次农村革命推动下,彻底取消农业税,开创了 农民无税的新时代。 一、农业税的起源和发展变化 (一)农业税的起源时期。公元前2200年左右,是 历史上夏王朝的开始。传说禹曾设官分职,并作赎刑。《左传》说:“夏有乱政,而作禹刑,”这反映出夏代已经形成了国家,并制定出最早的刑法。恩格斯在谈到国家基本特征曾指出:为了维护这种公共权力,就需要公民缴纳费用——捐税。《孟子.滕文公》说:夏后五十而贡。即夏国家分给每户农民土地五十亩,农民向国家交一定的贡赋。《史记夏本纪》说“禹乃行相地宜所有以贡”。《汉书食货志》也说:禹平洪水,定九州,制土田,各因所生,远近赋入贡。贡赋的产生,是农业税初始阶段,也是出现剥削国家的一个重要标记。现存的《尚书禹贡》是夏代一部完整的系统的农业税法。《尚书??禹贡》规定根据土地的肥瘠情况制定出贡赋的等级。其中规定湖北荆州土地等级为8级,赋税等级为3等,每年贡献的品种有18种,通过长江水运送达的路线送达京城。商代实行助法,商主把一部分土地交给农户去耕种,实行七十税一,孟子说是十一税率。周代实行彻法。实行井田制,农民种田百亩,实行什一税率。并且有专人征收实物税收。 (二)农业税的确立和巩固时期。到了春秋时期,生产力发展了,集体耕作向个体家庭经营演变,土地私有制发展,公田种不好,所以公元前594年鲁宣公15年颁布“初税亩”成文法律,规定对公田私田一律按亩缴税,亩十取一。取代了传统的藉田以力的徭役租,为地主经济兴起开辟了道路。承认土地私有,均平纳税,农民生产积极性得到了提高。 秦建立统一的中央集权后,在政府机构中设置治粟内史统管财政,统一农业税收制度,为 封建社会集中统一农业税收制度的开始。秦朝除了田赋外还设立了人口税。《史记》记载,秦始皇三十一年(公元前216)令“黔首自实田”,规定田赋分田租、口赋、力役三种形式。人民的力役负担,“三十倍于古”;有的地方发现了“丁男被甲,丁女被输,苦不聊生,自径于道树,死者相望”的惨景。至于赋税负担,史称秦代“田租、口赋、盐铁之得二十倍于古”。秦朝苛重的赋役负担,终于导致了我国历史上第一次全国性的农民起义——陈胜、吴广起义,秦王朝随之灭亡。 (三)农业税的改革与完善时期。封建统治阶级为了缓和与农民的矛盾,巩固自己的统治保证封建国家职能的实现,在农业税上,各个朝代都采取了不同的名称和做法。如西汉承袭秦制,采取“薄赋省刑”政策,实行“十五税一”和“三十税一”的田赋税率制度。从东汉末年实行租庸调到唐中叶租庸调法瓦解,农业税制进入新的历史阶段,各朝实行计亩征税,计户而征的办法。唐朝中期实行“两税法”改征实为征钱,反映了从实物向货物税的过渡。北宋中期王安石变法,颁地方田均税法、募役法。明中叶推行一条鞭法,将夏税、秋粮、里甲、均徭、杂役和土贡合并编成总数征收,其总的精神是“役归于地”,计亩征。使货币税确定为主流。清代中期实行“摊丁入亩”,将各种应收的丁银摊入地亩之中,废除了历史上长期存在的人头税,结束了长期以来地户、丁分别征收的混乱现象,完成了役赋合并即人头税归于财产税的过程。 (四)农业税的混乱时期 从1912年到1927年旧 进入了历时15年的北洋政府统治时期。承袭清代的地丁、漕粮、租课土地税、附加四大类,另有差杂徭、杂税。由于各地军阀各自为政,财政制度混乱不堪;苛捐杂税日益繁多。据统计,从1922年到1928年田赋税率提高了20%到53%,农民负担明显加重。 从1927年到1948年是国民党政府时期。农业税包括田赋、附加和预征;实行三征:田赋征实、粮食征购和征借。特别田赋附加和三征,超过正税几倍,农民不堪重负。 二、我国封建社会赋役制度的几次主要变革 纵观历史,几乎每个朝代都进行过农业税制的改革,对推动历史进步,促进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历史上影响较大的税费改革主要有唐代的“两税法”、明代的“一条鞭法”和清代的“摊丁入地”。 (一)唐代的“两税法”。 唐代是封建社会最强盛的王朝。但中叶,安史之乱爆发后,社会政治动荡,原有的“有田则有租,有户则有调,有身则有庸”的租庸调法无法继续实行下去。租庸调是以均田制为基础的,中唐以后,均田制濒于瓦解,失去土地的农民大量逃亡,加上藩镇割据,国家财政陷入危机。在正税失控,官禄、兵饷日增的情况下,各种横征暴敛一发不可收,农民随时都面临交费的威胁,生产和日常生活受到严重影响。建中元年(公元780年),唐德宗接受宰相杨炎的建议,实行两税法改革。 两税法的具体内容,概括起来有以下要点:(1)量出制人,即估算每年的费用开支,以支出确定收入多少,按大历十四年的垦田面积,分摊到全国各地征收。(2)以各地现居户口为纳税人,行商无固定居住地,由所在州县征收,鳏寡孤独及赤贫者免税。(3)户税,按中央所分配数额摊到现居户;地税,以大历十四年的垦田数为基准平均负担;商人按其收入,税三十分之一。(4)分夏、秋两次交纳。(5)户税交钱,地税一般交米粟。(6)原来的租庸调及一切杂徭、杂税相应全部废除。概不加征,但时隔不到三年,唐政府自己就下令每千钱加征200文,以后又应非常之需,多次加征。 两税法是我国赋税史上一次重大改革,具有划时代意义。唐朝中期实行“两税法”,一直为以后的千余年封建统治者所沿用。一是量出制人,有利控制开支,杜绝官府滥支;二是人不分贵践,户不分主客,业不分农商,一律按占有的土地、资产分类征收,在所居或所在州县交纳;三是户税以货币计征,适应并促进了商品经济发展,是税法的一大进步。但也要看到,两税法所依据的大历十四年的垦田数,因战乱因素,多已不实,以此作分派基础,一开始就留下了负担不均的问题。其二,按财产多少课税,本身无可厚非,但财产情况复杂,稽核能力有限,所计计税收入往往不能切实。其三,以货币计税额,具体征收时又往往根据需要折征它物,来回一倒,由于产地、年成不同,物价常有变动,农民每每蒙受物价波动带来的损失。其四,号称不加征,但时隔不到三年,唐政府自己就下令每千钱加征200文,以后又应非常之需,多次加征。建中三年(公元782年),除已增加两税税额20%、盐价每斗100文外,各种不择手段的横征暴敛,纷至沓来。 (二)明朝的“一条鞭法” 明朝中期,封建王朝开始由万盛转衰,土地兼并又趋剧烈。大量土地集中到大地主手里,他们千方百计逃避国家赋税。这种情况,严重影响国家田赋收入。同时,由于巨额军费和宗禄支出,以及统治阶级的奢侈浪费,财政支出却与日俱增。国家每年财政收入,不足财政支出的一半。财政危机日深;在财政经费供应严重不足的情况下,从中央到地方纷纷擅征各种杂费,以费度日,收费管理失控,农民负担越来越重,民怨沸腾。 明神宗时期,张居正任首辅秉政,为了抑制兼并,均平赋役,于万历六年(公元1578年)下令清丈土地的基础上,进行赋役改革,于万历九年(公元1581年)在全国推行“一条鞭法”。一条鞭法的具体内容是:(1)把明初以来分别征收的田赋和力役合并到一起,如里甲、均徭及杂役等总编为一条,并入田赋一起征收。这样,一条鞭法所征课额中,既包括田赋和各种杂税,也包括各种力役。(2)一条鞭法规定赋额一律按田亩计征,占有土地多的要多征,少的就少征。这就必然增加大土地占有者的赋税,而减轻少地和无地农民的负担。一条鞭法在量地时也要计丁,滑彻底废除丁银,有丁无粮之户,仍纳丁银。(3)赋税一律征银,由过去的银物兼课变为完全以银纳税,从而把实物税全部转变为货币税的转变。 一条鞭法名义上规定各种征派悉并为一条,皆计亩征银。但实际上一旦有新的需要,封建统治阶级仍随时增加赋额,任意加征加派。其中最主要的是“三大饷”加派:一是辽饷加派;二是剿饷加派;三是练饷(练兵费用)加派。李自成领导的明末农民革命,正是在这种情况下爆发的。李自成以“均田”、“免赋”的口号为号召,反映了农民的要求,得到了群众的拥护,起义力量迅速发展,终于推翻了明王朝的统治。 (三)清朝的“摊丁入亩” 清王朝建立后,国赋征纳仍遵行一条鞭法,按明朝历年间的则例征收,地赋和丁赋发别征课。但随着土地兼并的日益严重,地银和丁银分别征收的弊端日益突出;由于人口增长快于土地面积的增加,土地又不断集中到大地主手里,农民不断丧失土地,又要承担沉重的丁赋,所以无地农民被迫逃隐,既影响了国家税收,又造成社会不稳。 为了解决这一矛盾,康熙五十一年(公元1712年),针对“户口日增,地未加广”的情况,规定固定丁银数量,此后所生人丁,不再征赋。康熙五十五年(公元1716年),将固定的丁银首先在广东摊入田亩征收,并逐渐推行于全国。地税从此称为“地丁”,这就是清朝“摊丁入亩”的赋税改革。地丁完全按田亩征收,不论豪绅富户还是一般农民,田多则赋多,无田则无税,使赋税负担趋于合理。摊丁入亩规定地丁银数以康熙五十年(公元1711年)丁册为常额,固定丁银(335万余两)。湖北省是雍正7年(公元1729年)实行,每田赋银一两,合丁银1。296钱。湖北省共有民田等计1173229顷55亩,征银1111692。806两。到清朝末年实征银150。4万两。 摊丁入亩,不仅是明朝一条鞭法以来赋役内容的继续简化,更重要的是全国赋役制度的一次再统一,不仅有利于国家财税制度的贯彻,而且促进了各地社会经济的发展。因此,这项改革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摊丁入地改革相当艰难,从雍正元年(1723年)全国正式推行最后到光绪29年(1883年)前后搞了150多年。 历史上的这三次税费改革基本上是改费为税,统一税制,化繁为简。既规范了收费管理,扩大了税基,增加了中央财政收入,加强了中央财权的集中统一,又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地方政府越权收费和各级官吏巧立名目、强取豪夺的腐败行为,有利于整顿吏治。开始都取到了减轻农民负担的作用,但持续时间都不长。而且每次变革,都为后来的加税增费垫高了门槛,使农民的负担更加沉重。明清时期的思想家黄宗羲对此作了深刻反思,总结为“积累莫返之害”,被后人称作黄宗羲定律。 三、 新 的农业税政策 (一)基本政策 建国以后,党和政府对农业税一直采取轻税政策。其目的是减少农业经济利益的向外转移,使农民得到休养生息,促进农业生产发展。1958年颁布的《农业税条例》规定,农业税是国家向一切从事农业生产,有农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它以农业收益额为课税对象,按照标准作物——主粮,标准产量——常年产量计税,实行“稳定负担,增产不增税”;采用地区差别比例税率,全国名义税率平均为15.5%,最高为黑龙江19%,最低为新疆13%;湖北省为16%。1972年,湖北省通过调整常年产量后,将全省农业税平均名义税率由16%下调为8.4%。从1985年起,农产品统派购制度被取消,农业税相应由原来征收粮食改为按粮食倒三七比例价折算成货币金额进行征收,农业税实现了从实物税向货币税的过渡,农业税由农业生产总值的比例不断下降。征收实物或折征代金,此外,各种税收优惠政策增加,有优待减免(如开垦荒地、兴修水利、植树造林等)、灾歉减免(实行“轻灾少减、重灾多减、特重全免”)和社会减免(如对革命烈士家属、残废军人和老、弱、孤寡户等)。1952年农业增加值占GDP的50.5%,提供的农业税25.5亿元,占财政收入13.8%;1978年农业增加值占GDP的28.1%,提供农业税收31.65亿元,占当年财政收入的2.7%。2002年农业增加值占GDP的15.4%,提供各种农业税收717。85亿元,占当年财政收入的4%。 表1 全国农业税负担情况 税额单位:细粮亿公斤 年份 农业实产量 实征农业税 农业税占实产量%
2005年,在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实行免征农业税试点,在其他地区进一步降低农业税税率。在牧区开展取消牧业税试点。国有农垦企业执行与所在地同等的农业税减免政策。因减免农(牧)业税而减少的地方财政收入,由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转移支付给予适当补助。有条件的地方,可自主决定进行农业税免征试点。继续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
法律分析:2005年12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决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废止《农业税条例》。因此,我国从2006年1月1日起全面免除农业税。法律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八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
法律分析:2005年12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决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废止《农业税条例》。因此,我国从2006年1月1日起全面免除农业税。法律依据:《 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
法律分析: 全面免除农业税时间是2006年1月1日。2005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经表决决定,《农业税条例》自2006年1月1日起废止。同日,前国家主席 签署第46号主席令,宣布全面取消农业税。法律依据:《 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九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
全面免除农业税时间是2006年1月1日。2005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经表决决定,《农业税条例》自2006年1月1日起废止。同日,前国家主席 签署第46号主席令,宣布全面取消农业税。减免的内容包括什么政策明确规定,农民销售自产农产品以及参与农村流通时应享受个人所得税、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