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普通发票和专用发票丢了,分别该怎么处理
6个回答财税会计专题活动
- 丢失“空白发票”
根据《 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处理,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在辖区内地级市报刊上登报声明作废。然后填报《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持税控设备到国税主管机关或自行办理电子发票退回或作废手续。
税务机关对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可以按发票管理办法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情形,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税务机关对丢失空白普通发票的纳税人,可以按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情形,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 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第三条规定进行处理: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1、2,以下统称《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丢失“已开具的普通发票”
丢失已开具的普通发票发票联,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于发票丢失当日在市州级以上党政报刊杂志上刊登遗失声明,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已登报声明作废的证明材料。
受票方需要用存根联入账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的,必须要取得开票方注明“此件是我单位提供,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公章的存根联复印件,与发票丢失登报声明一并作为原始凭证。
纳税人丢失普通发票全部联次的,按丢失空白普通发票处理。
登报申明
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盗、丢失是否必须在《 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0号)明确,决定取消纳税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被盗、丢失时必须统一在《 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的规定。
即:发生发票被盗、丢失情形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于发现被盗、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在辖区内地级市报刊上登报声明作废。 -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必须在《 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而普通发票丢失,在日常税务管理中,对开具发票单位应按《 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在报刊或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即普通发票丢失,也可在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
根据税务总局《关于简化 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第三条规定进行处理: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扩展资料丢失普通发票会计处理,目前尚未有相关规定。由于丢失发票大多是由保管不善造成。如果取得方用开具方提供的复印件、证明等资料入账或作为税前扣除凭据;
不利于税收管理,发生的经济业务真实性会受到质疑,也不符合税前扣除“真实性”原则。
通常情况下对用复印件、证明资料入账的,未经过税务机关同意是不允许税前扣除。
对丢失发票的税务处理,个别地区就做了明确规定,如《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丢失已填开发票处理问题的批复》(粤地税函[2004]314号)
取得发票的一方丢失已填开的发票联,可向开具发票方申请出具曾于X年X月X日开具XX发票,说明取得发票单位名称、购货或服务的单位数量、单价、规格、大小写金额、发票字轨、发票编码、发票号码等的书面证明,或要求开具发票方提供所丢失发票的存根联或记账联复印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作为合法凭证入账,一律不得要求开票方重复开具发票。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 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8修正)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 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 - 增值税普通发票和专用发票丢失,处理方法如下: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 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规定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处理方法如下:
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二、增值税普通发票丢失:
根据真实性、相关性、合理性等税前扣除原则,企业丢失普通发票发票联后、确实无法取得原始扣除凭证的,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举证提供销货方存根联复印件和销货方销售货物入账凭证复印件以及该企业购货清单、入库单、款项支付证明等,由税务人员进行职业判断所得税税前扣除与否。
扩展资料: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后销售方的处理办法:
根据《 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因此,发生发票被盗、丢失情形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于发现被盗、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0号》对专用发票丢失不再在 税务报上统一登报声明作废后,增值税专用发票与普通发票一样,在丢失后只需在辖区内地级市报刊上登报声明作废,同时,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于丢失发票的行为按照不同的情形作出相应的处罚。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 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
百度百科- 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本次课成介绍发票丢失的处理。本次课程您将学习到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以及丢失非防伪税控系统发票如何处理。
- 先向税务部门报告,然后通过报刊申明作废,请求税务部门处理。税务部门调查后,按照情节严重程度提出处理意见,有关会议研究决定。丢失发票的处理,一般不会启动一般程序,所以发生丢失发票事故,罚款在2000元以下。
- 开 么 ?
发票丢了是可以补办的,普通发票丢失了,可以让开具发票的公司拿原件复印一份,到双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证明。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首先要到办税厅领取并填写表格,并且要在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
最后,复印件入账;2、增值税普通发票丢失:购货方取得销货方开具的防伪税控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生丢失的,由销货方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向销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已抄报税证明单》,由销货方将已抄报税证明单、发票复印件交给购货方(你公司)进行发票认证及抵扣进项税款。丢失专用发票后可以抵扣税...
法律分析:普通发票丢失了可以补,让开具发票的公司拿原件复印一份,让开票方到税局报个失,税局处理后一般就会开具罚单或行政处罚意见书。增值税普通发票丢失:购货方取得销货方开具的防伪税控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生丢失的,由销货方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法律依据:《 人民共和国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普通发票丢失的处理流程如下:首先,让开票方前往税务局进行报失。税务局处理后,一般会开具罚单或行政处罚意见书。接着,购货方将存根或记账复印件复印,并加盖公章,声明与原件相符。最后,将复印件入账。综上所述,无论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普通发票丢失,都有相应的处理方法。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需...
挂失 增值税普通发票丢失按普通发票办法处理。与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处理办法不同。记账可以用其他联次发票的复印件记账。如果您的企业发生了丢失、被盗发票事件,应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失,并立即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办理相应的挂失手续。发生丢失、被盗发票的,凭公安机关报案证明到发票管理窗口领取刊出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