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的第四章 检举事项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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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税收违法行为的检举材料,由举报中心统一管理。税务机关其他部门收到的检举材料,应当及时移交举报中心。第二十三条 暂存待查的检举材料,若在2年内未收到有价值的补充材料,经本级税务机关稽查局负责人批准以后,可以销毁。第二十四条 举报中心必须严格管理检举材料,逐件登记检举事项的主要内容、办理情况和检举人、被检举人的基本情况。税务机关不得将收到的检举材料退还检举人。第二十五条 督办案件的检举材料应当确定专人管理,并按照规定承办督办案件材料的转送、报告等具体事项。第二十六条 检举材料的保管和整理,参照《全国税务机关档案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七条 对于检举案件和有关事项的数量、类别及办理情况,每年度应当进行汇总分析,并报告上级税务机关举报中心。上级税务机关举报中心要求专门报告的事项,应当按时报告。
根据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第四章的规定,检举事项的管理严谨有序。首先,所有的检举材料由举报中心统一掌管,确保信息的集中和安全(第二十二条)。税务机关其他部门接到的检举材料,应立即转交给举报中心,避免信息遗漏(第二十三条)。对于暂存待查的材料,若在两年内未接收到有价值的补充信息,经稽查局...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税收违法行为,是指涉嫌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税,虚开、伪造、变造发票,以及其他与逃避缴纳税款相关的税收违法行为。第四条 检举管理工作坚持依法依规、分级分类、属地管理、严格保密的原则。第五条 市(地、州、盟)以上税务局稽查局设立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国家...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税收违法行为,包括涉嫌偷税(逃避纳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虚开发票、伪造或变造发票,以及其他与逃避纳税相关的行为。第四条 举报管理工作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分级分类、属地管理和严格保密的原则。第五条 地市级以上税务局稽查局应设立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税收...
第二十二条 税收违法行为的检举材料,由举报中心统一管理。税务机关其他部门收到的检举材料,应当及时移交举报中心。第二十三条 暂存待查的检举材料,若在2年内未收到有价值的补充材料,经本级税务机关稽查局负责人批准以后,可以销毁。第二十四条 举报中心必须严格管理检举材料,逐件登记检举事项的主要内容、...
第三条 县或者县以上税务机关的稽查局设立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以下简称举报中心)。举报中心的主要职责是:(一)宣传、鼓励群众举报税务违法行为;(二)受理、管理、处理举报材料;(三)转办、交办、督办举报案件;(四)审核举报案件的查办情况;(五)上报、通报举报事项的查办情况;(六)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