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有什么?

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有什么?
  • 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三把标尺)
    标准之一:土地增值税只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课税
    标准之二: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是否发生产权转让
    标准之三:转让房地产是否取得收入(货币、实物及其他收入)
    标准之一:只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1.属于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的情况(应征):
    (1)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2)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屋开发建造后出售的
    (3)存量房地产买卖
    (4)抵押期满以房地产抵债(发生权属转让)
    (5)单位之间交换房地产(有实物形态收入)
    (6)合作建房建成后转让的
    (7)非公益性赠与、赠与给除直系亲属和直接赡养人以外的
    2.不属于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的情况(不征)
    (1)房地产继承(无收入)
    (2)房地产有条件的赠与(特定人群、特定公益)
    (3)房地产出租(权属未变)
    (4)房地产抵押期内(权属未变)
    (5)房地产重新评估增值(无权属转移)
    (6)房地产的代建行为(无权属转移)
    3.免征土地增值税的情况(免征或暂免征收)
    (1)个人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
    (2)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
    (3)与房地产开发企业无关的房地产投资联营
    (4)国家征用或收回的房地产
    (5)个人转让住房
    (6)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符合条件)
  • 属于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的情况:
    (1)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2)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屋开发建造后出售的;
    (3)存量房地产买卖;
    (4)抵押期满以房地产抵债(发生权属转让);
    (5)单位之间交换房地产(有实物形态收入);
    (6)合作建房建成后转让的;
    (7)非公益性赠与、赠与给除直系亲属和直接赡养人以外的。

    扩展资料:
    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方法
    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公式为:应纳土地增值税=增值额×税率
    1、公式中的“增值额”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2)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3)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2、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上面所列四级超率累进税率,每级“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例,均包括本比例数。
    纳税人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也可用下列简便算法:
    计算土地增值税税额,可按增值额乘以适用的税率减去扣除项目金额乘以速算扣除系数的简便方法计算,具体公式如下:
    (一)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30%
    (二)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40%-扣除项目金额×5%
    (三)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50%-扣除项目金额×15%
    (四)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60%-扣除项目金额×35%
    公式中的5%,15%,35%为速算扣除系数。

    征收管理

    纳税地点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
    “房地产所在地”,是指房地产的坐落地。纳税人转让的房地产坐落在两个或以上地区的,应按房地产所在地分别申报纳税。

    纳税申报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在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后的7日内,到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向税务机关提交房屋及建筑物产权、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转让、房产买卖合同,房地产评估报告及其他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资料。

    征收实例
    假设张先生于2004年以50万元购买了一套房产,2006年12月将以70万来出售。
    1、张先生不能提供购房发票证明,又不能提供房屋及建筑物价格评估报告的,其以核定方式来缴纳,则需要缴纳的土地增值税为7000(700000×1%)元。
    2、如果张先生能够提供购房发票,发票所载金额为50万,那么可扣除:
    原值:500000;加计金额:500000×5%*2=50000;税金:契税为7500(500000×1.5%)元,转让时缴纳的营业税为38500(700000×5.5%)、个人所得税按核定方式缴纳为7000(700000×1%)、印花税350元。
    那么该套房屋的增值额为:700000—500000—50000—7500—38500—7000—350=96650元,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50%,按照30%的税率计算。那么,土地增值税为:96650×30%=28995元。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土地增值税
  • 属于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的情况:
    (1)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2)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屋开发建造后出售的;
    (3)存量房地产买卖;
    (4)抵押期满以房地产抵债(发生权属转让);
    (5)单位之间交换房地产(有实物形态收入);
    (6)合作建房建成后转让的;
    (7)非公益性赠与、赠与给除直系亲属和直接赡养人以外的。

    扩展资料:
    与其他税种相比,土地增值税具有以下四个特点:
    (1)以转让房地产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
    土地增值税的增值额是以征税对象的全部销售收入额扣除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税金及其他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与增值税的增值额有所不同。
    (2)征税面比较广。
    凡在我国境内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除税法规定免税的外,均应依照土地增值税条例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换言之,凡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不论其经济性质,也不分内、外资企业或中、外籍人员,无论专营或兼营房地产业务,均有缴纳增值税的义务。
    (3)实行超率累进税率。
    土地增值税的税率是以转让房地产增值率的高低为依据来确认,按照累进原则设计,实行分级计税,增值率高的,税率高,多纳税;增值率低的,税率低,少纳税。
    (4)实行按次征收。
    土地增值税在房地产发生转让的环节,实行按次征收,每发生一次转让行为,就应根据每次取得的增值额征一次税。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土地增值税

  • 一般规定
    1、土地增值税只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征税,对“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不征税。
    2、土地增值税既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征税,也对转让地上建筑物及其它附着物产权的行为征税。
    3、土地增值税只对“有偿转让”的房地产征税,对以“继承、赠与”等方式无偿转让的房地产,不予征税。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行为主要包括两种:
    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人将房产、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者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
    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人通过 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
    特殊规定
    1、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
    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一方以土地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者作为联营条件,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其中如果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联营的就不能暂免征税。
    2、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房产转为自用或者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如果产权没有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3、房地产的互换,由于发生了房产转移,因此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但是对于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的行为,经过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4、合作建房,对于一方出地,另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但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5、房地产的出租,指房产所有者或土地使用者,将房产或土地使用权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房地产企业虽然取得了收入,但没有发生房产产权、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因此,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6、房地产的抵押,指房产所有者或土地使用者作为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不动产作为清偿债务的担保而不转移权属的法律行为。这种情况下房产的产权、土地使用权在抵押期间并没有发生权属的变更,因此对房地产的抵押,在抵押期间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7、企业兼并转让房地产,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8、房地产的代建行为,是指房地产开发公司代客户进行房地产的开发,开发完成后向客户收取代建收入的行为。对于房地产开发公司而言,虽然取得了收入,但没有发生房地产权属的转移,其收入属于劳务收性质,故不在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
    9、房地产的重新评估,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国有企业在清产核资时对房地产进行重新评估而产生的评估增值,因其既没有发生房地产权属的转移,房产产权、土地使用权人也未取得收入,所以不属于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
    10、土地使用者处置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转让、抵押或置换土地,无论其是否取得了该土地的使用权属证书,无论其在转让、抵押或置换土地过程中是否与对方当事人办理了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变更登记手续;
    只要土地使用者享有占用、使用收益或处分该土地的权利,具有合同等到证据表明其实质转让、抵押或置换了土地并取得了相应的经济利益,土地使用者及其对方当事人就应当依照税法规定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等。

    扩展资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1、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2、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普通标准住宅,是指按所在地一般民用住宅标准建造的居住用住宅。高级公寓、别墅、度假村等不属于普通标准住宅。普通标准住宅与其他住宅的具体划分界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3、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比照本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
    4、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而转让原自用住房,经向税务机关申报核准,凡居住满五年或五年以上的,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满三年未满五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未满三年的,按规定计征土地增值税。5、对居民个人拥有的普通住宅,在其转让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6、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土地增值税
  •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 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

  • 法律分析:属于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的情况:(1)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2)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屋开发建造后出售的;(3)存量房地产买卖;(4)抵押期满以房地产抵债(发生权属转让);(5)单位之间交换房地产(有实物形态收入);(6)合作建房建成后转让的;(7)非公益性赠与、赠与给除直系亲属和直接赡养人以外...

  • 法律分析:凡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纳税人,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1.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及其附着物转让行为2.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及其附着物使用行为3.对转让房地产行为征税。法律依据:《 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二条 转让...

  • 法律分析:土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包括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地上的建筑物,包括建于土地上的一切建筑物,包括地上地下的各种附属设施。法律依据:《 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

  • 法律分析:属于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的情况:(1)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2)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屋开发建造后出售的;(3)存量房地产买卖;(4)抵押期满以房地产抵债(发生权属转让);(5)单位之间交换房地产(有实物形态收入);(6)合作建房建成后转让的;(7)非公益性赠与、赠与给除直系亲属和直接赡养人以外...

  • 土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包括:1、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2、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屋开发建造后出售的;3、存量房地产买卖;4、抵押期满以房地产抵债;5、单位之间交换房地产;6、合作建房建成后转让的;7、非公益性赠与、赠与给除直系亲属和直接赡养人以外的。计算土地增值额的扣除项目: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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