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算清缴时未取得发票可否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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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房地产公司正忙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在结算完工计税成本时,对一笔金额为8000万元的建造施工合同处理与税务机关产生了异议。该合同有部分工程款(约1000万元)未取得发票。A公司财务人员认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可以预提扣除。税务人员认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规定,在汇算清缴期前未按规定取得正式建安发票而预提的开发成本,全部调整增加所属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房地产公司年度结账时,结转完工成本时,应该预提全部未取得的发票成本,该合同应预提1000万元建筑安装成本。会计处理为:借:开发成本建筑安装成本1000万元;贷:应付账款预提成本1000万元,至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的纳税调整则另行处理。2.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因此,A公司结算计税成本时,可以列支未取得发票上的金额,但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即8000×10%=800(万元),超过部分的200万元应作纳税调整增加处理。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假设A公司不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该规定,A公司预提1000万元,如果能够在汇算清缴期间提供发票,则可以扣除,否则不得扣除。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并不仅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也并非专指建筑出包工程。而国税发[2009]31号仅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结算完工计税成本适用,并非针对所有未取得发票的行为,例如房地产开发企业广告费未取得发票,预提时则应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的处理。4.适用国税发[2009]31号与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并无矛盾,A公司预提的800万元适用国税发[2009]31号的规定,可以扣除,需作纳税调整的200万元工程款如果在汇算清缴期间取得发票也可以扣除。这样A公司该笔建筑施工合同8000万元的工程款可全部计入计税成本扣除。5.如果汇算清缴期未取得发票,而在汇算清缴期之后取得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未提及此种情况下应该如何处理,但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在结算计税成本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不得计入计税成本,待实际取得合法凭据时,再按规定计入计税成本。因此,A公司200万元的发票,如果在汇算清缴结束后取得发票,仍可以扣除,但扣除年度为取得发票的年度。
简而言之,在汇算清缴时未取得发票,企业无法进行税前扣除。为避免此问题,企业需在实际发生成本、费用后尽快取得有效凭证,并妥善保管,以便在汇算清缴时提交,确保税前扣除的合法性与合规性。
汇算清缴时未取得发票,不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六、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
汇算清缴时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进行归纳,大致可分六种类型:(1)未取得发票的情形、(2)发票跨年过五年的情形、(3)总分公司串用发票的情形、(4)发票不合规的情形、(5)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6)行政罚没支出。一、未取得发票 企业经营中经常能碰到这种情况,费用真实发生了,但是没...
如果企业在汇算清缴前取得有效凭证则可以直接在税前扣除,如果汇算清缴结束后才取得有效凭证,则需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文件的要求,由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如果企业实际发生的费用未取得发票,提供方没有申报所得额完税,那么,此项业务不允许税前扣除。
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若购入原材料未取得发票,则无法在税前扣除相应的材料成本。这主要是因为企业所得税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相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才能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扣除。反之,若未取得发票购买的原材料,不符合税法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