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判断: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法律主观: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方式: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纳税义务时间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纳税义务时间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法律客观:《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法律主观: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方式: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纳税义务时间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纳税义务时间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法律客观:《 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
4、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5、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6、...
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当天,无书面合同的...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法律依据:《 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