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取消地方税收土地优惠政策,地方政府怎么办

国家取消地方税收土地优惠政策,地方政府怎么办
  • 全面清理与统一税收制定权限相结合,将有利于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并且,税收等优惠政策清理后,地方为吸引投资,会加强政府公共服务水平、交通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更利于其长远发展。
  •   地方政府改变招商模式,变身服务型政府。国家就是希望抑制地方政府招商引资。
      税收优惠政策是指税法对某些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给予鼓励和照顾的一种特殊规定。比如,免除其应缴的全部或部分税款,或者按照其缴纳税款的一定比例给予返还等,从而减轻其税收负担。税收优惠政策是国家利用税收调节经济的具体手段,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可以扶持某些特殊地区、产业、企业和产品的发展,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和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
    企业应当充分关注的三类优惠政策在本次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过程中,政府将着重对于不规范(违法或违规)的税收、非税收入、财政支出型优惠政策进行清理和规范。企业应重点关注自身是否存在或正在享受如下类型的税收或财政性的优惠政策。
      企业应对机制和优惠政策的战略管理对于企业而言,在充分了解和把握本次优惠政策清理的内容后,应进一步分析本企业的实际享受或适用的优惠政策的归类,明确合法合规的、可能保留的、逐步调整的、确定会被取消的等多个类型,以便尽快做好进一步的经营决策。
    1、谨慎期待过渡政策,严格申请优惠的类型。2008年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时,为保证经济和企业运营的稳定性, 出台了很多的过渡性政策。但本次清理工作,我们认定不会存在太多的“过渡性政策”。其原因在于本次清理工作的对象,多为不合法或不合规的优惠政策。对于违法违规的政策,继续“过渡适用”缺乏法律依据。从财税体制改革和税收立法的规划来看,税收优惠将逐步的法律、法规化,企业更多的应该申请具有明确法律依据的优惠政策。
    2、集团组织架构的调整。对于集团型企业而言,税收优惠管理往往要重点考虑集团整体税负。在不合法或合规的优惠政策被清理后,集团需考虑现存税收优惠享受主体能否承担更多的经营职能,将相关业务向此类公司转移,以期合法合理的稳定税负,避免过大的税负负担波动。
    3、产业优惠成为趋势,区域性优惠递减。根据《通知》的精神,本次所谓的优惠清理,其重点对象是区域性的“优惠政策”,而如新兴产业如TMT行业等等,依然是国家税收、财政优惠政策所支持的重点行业。因此,产业优惠政策逐步替代区域性优惠政策,成为国家财政和税收优惠体系的重点内容。
    如果企业属于新兴类行业,则应考虑如何更好地规划和利用好相关税收法律或法规规定的如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多类优惠政策,并通过合理的税务规划和严格的内控管理,在优化税负的同时降低潜在的税务风险。
    4、经营地点调整。虽然区域性优惠政策可能面临大幅度的删减,但考虑到部分政策制定本身合法合规,企业可酌情向此类地区迁转。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国家税法的时候,除应由国家统一审批的减免税收项目以外,对属于地方财政收入的某些需要从税收上加以照顾和鼓励的,可以实行减税或者免税;国家制定优惠政策,引导和鼓励国内外资金投向民族自治地方。
    在实践中,民族自治地区的不少优惠政策是满足合法和合规性要求的。从税收角度考虑,此类地区在本次优惠政策清理后,或将可能成为备受关注的境内投资首选地区。
    此外,随着《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等多个区域性优惠的文件出台,典型的区域性优惠将逐渐淡出视野,国家层面的“行业性”优惠以及地方层面的“区域性行业优惠”将成为税收优惠的两种主要模式。
  • 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国家税法的时候,除应由国家统一审批的减免税收项目以外,对属于地方财政收入的某些需要从税收上加以照顾和鼓励的,可以实行减税或者免税;国家制定优惠政策,引导和鼓励国内外资金投向民族自治地方。在实践中,民族自治地区的不少优惠政策是满足合法...

  • 国家并没有取消土地税。土地税是国家对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目的是为了合理调节土地资源和土地使用效益。但是,关于取消土地税的讨论确实存在,以下是对相关讨论内容的解释:一、关于取消土地税的讨论背景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部分人士提出取消土地税的建议。这一提议基于优化营商...

  • 2.提高政府服务效能,改善投资环境,切实加强和改进政府各部门各机构办事效率和服务意识,让综合实力替代资源要素成为招商引资第一竞争力;3.加强外出招商频率,最大限度宣传推介桐乡,将桐乡特色、优势让更多的人知晓。国家掐断地方对外企的税收优惠政策之路,就是要抑制各地以财政资金反哺招商引资,弱化政府...

  • 为了规范税收政策,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经研究决定,对《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的通知》([89]国税地字第140号)的部分内容做适当修改。即:取消《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中第九条“企业关闭、撤消后,其占地未作他用的,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暂免征收土地...

  • 按照国发〔2014〕62号文件要求 一、从严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管理 (一)统一税收政策管理权限。坚持税收法定原则,除依据国家专门税收法律法规授权地方的税政管理权限外,税收政策管理权全部集中在中央。各级、各部门一律不得违规或越权制定税收优惠政策,不得擅自更改、调整、变通国家税法和税收政策,不得越权批准减免税、缓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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