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缴以前年度税金能否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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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1、企业所得税属于税后税费,不存在税前扣除问题;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参照《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补缴以前年度应在所得税前扣除的各项税金及附加如何税前扣除等问题的批复》(辽地税函[2003]181号)规定,关于以前年度未缴纳的应在所得税前扣除的各项税金及附加,实际补缴后如何税前扣除问题纳税人当年未提取缴纳,以后年度自行补缴或税务机关查补的以前年度应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关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应按该补缴税款的税款所属年度调整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并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等科目对补缴年度作所得税纳税调整,该部分补缴税款不得在补缴年度重复计算扣除。
总结来说,企业补缴以前年度税款应该在税款发生年度的税前扣除。这符合权责发生制的原则,也是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在进行税务处理时,应该遵循税法规定,以确保税务合规,避免不必要的税务风险。
因此,补缴的印花税和房产税不能在检查年度内税前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第六条,企业若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少扣除的支出,在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可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
答:1、企业所得税属于税后税费,不存在税前扣除问题;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
除非另有规定,查补的印花税和房产税不能在检查年度内税前扣除。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15号),企业可对过去年度漏税或少税的支出进行专项申报及说明,追补至实际发生年度进行扣除,但此追补期限不得超过5年。若企业因此多缴税款,可在追补确认...
并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等科目对补缴年度作所得税纳税调整,该部分补缴税款不得在补缴年度重复计算扣除。根据上述规定,企业补缴以前年度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应按该补缴税款的税款所属年度调整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得在补缴年度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