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包括哪些

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包括哪些
  • 一、定义:
    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
    二、征收范围:
    1、一般范围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销售(包括进口)货物,提供加工及修理修配劳务。
    2、特殊项目
    1)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货物期货交VAT,在实物交割环节纳税;
    2)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
    3)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业务;
    4)寄售业销售委托人寄售物品的业务;
    5)集邮商品的生产、调拨及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销售集邮商品的业务。
    3、特殊行为
    视同销售:以下八种行为在增值税法中被视同为销售货物,均要征收增值税。
    1)将货物交由他人代销;
    2)代他人销售货物;
    3)将货物从一地移送至另一地(同一县市除外);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对其他单位的投资;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职工福利或个人消费;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扩展资料:
    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实行价外税,也就是由消费者负担,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
    一种销售税,属累退税,是基于商品或服务的增值而征税的一种间接税,在澳大利亚、加拿大、新西兰、新加坡称为商品及服务税(Goods and Services Tax, GST),在日本称作消费税。增值税是法国经济学家 Maurice Lauré于1954年所发明的,法国政府有45%的收入来自增值税。
    征收范围
    1 营业税改增值税主要涉及的范围是交通运输业以及部分现代服务业;
    2 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 3 现代服务业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由于增值税实行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的制度,因此对纳税人的会计核算水平要求较高,要求能够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但实际情况是有众多的纳税人达不到这一要求,因此《 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将纳税人按其经营规模大小以及会计核算是否健全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增值税
  • 《 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随着全面营改增,“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已不复存在,比如将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货物的本身并未流出企业,所以,“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再视同销售。

    扩展资料:

    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1.征收范围:在 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以及进口的货物。
    2.纳税人:在 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
    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 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包括以下八种:
    1、将货物交由他人代销;
    2、代他人销售货物;
    3、将货物从一地移送至另一地(同一县市除外);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对其他单位的投资;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职工福利或个人消费;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扩展资料:
    新增两档按照试点行业营业税实际税负测算,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等交通运输业转换的增值税税率水平基本在11%-15%之间,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物流辅助、鉴证咨询服务等现代服务业基本在6%-10%之间。为使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改革试点选择了11%和6%两档低税率,分别适用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
    根据对外购固定资产所含税金扣除方式的不同,增值税可以分为:
    生产型增值税
    生产型增值税指在征收增值税时,只能扣除属于非固定资产项目的那部分生产资料的税款,不允许扣除固定资产价值中所含有的税款。该类型增值税的征税对象大体上相当于国民生产总值,因此称为生产型增值税。
    收入型增值税
    收入型增值税指在征收增值税时,只允许扣除固定资产折旧部分所含的税款,未提折旧部分不得计入扣除项目金额。该类型增值税的征税对象大体上相当于国民收入,因此称为收入型增值税。
    消费型增值税
    消费型增值税指在征收增值税时,允许将固定资产价值中所含的税款全部一次性扣除。这样,就整个社会而言,生产资料都排除在征税范围之外。该类型增值税的征税对象仅相当于社会消费资料的价值,因此称为消费型增值税。 从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所有地区实施消费型增值税。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增值税
  •   一、定义:
      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
      二、征收范围:

      1、一般范围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销售(包括进口)货物,提供加工及修理修配劳务。

      2、特殊项目
      1)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货物期货交VAT,在实物交割环节纳税;
      2)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
      3)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业务;
      4)寄售业销售委托人寄售物品的业务;
      5)集邮商品的生产、调拨及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销售集邮商品的业务。
      3、特殊行为
      视同销售:以下八种行为在增值税法中被视同为销售货物,均要征收增值税。
      1)将货物交由他人代销;
      2)代他人销售货物;
      3)将货物从一地移送至另一地(同一县市除外);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对其他单位的投资;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职工福利或个人消费;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 对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会计核算上全部按成本结转

    这种处理方法是对税法上规定的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会计核算上都不作为销售处理,而是在发生当期均按成本结转,并视同销售货物,计算缴纳增值税。

    这种处理方法较为简单,但存在会计信息失真的问题,即虚减当期收入和本年利润,导致与销售收入、本年利润相关的一系列财务指标如应收账款周转率、销售利润率等失灵;另外,由于本年利润虚减,也导致所得税的税基减少,对于应作为会计销售而只按成本结转的视同销售,如果在年末计算所得税费用时,未按其计税价格与成本的差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就难以保证这些业务能按收入足额纳税。【摘要】
    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有哪些,核算上有什么不同?【提问】
    您好, 我是律临平台合作律师,很高兴为您服务【回答】
    增值税上的视同销售:本质为增值税"抵扣进项并产生销项"的链条终止,比如将货物用于非增值税项目,用于个人消费或者职工福利等等,而会计上没有做销售处理;

    企业所得税上的视同销售:代表货物的权属发生转移,而会计上没有做收入处理

    会计上的视同销售:是指没有产生收入但是视同产生收入了。【回答】
    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有哪些,核算上有什么不同?【提问】
    增值税的视同销售是企业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但并不能使企业所有者权益增加的情形。增值税视同销售包含货物和营改增应税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两大类。【回答】
    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回答】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回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回答】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明确:纳税人发生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回答】
    那核算上有什么不同呢?【提问】
    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下的视同销售的规定并不完全一致,也就是说增值税的视同销售并不必然导致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回答】
    为保证增值税税款抵扣制度的实施,避免货物销售税收负担的不平衡,《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销售代销货物”等八种行为应视同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目前对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会计处理,存在着三种不同的观点:【回答】

    (一)对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会计核算上全部作为销售处理

    这种处理方法是对税法上规定的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在发生当期全部确认销售收入,计算缴纳增值税,同时结转销售成本。如2007年全国会计专业资格考试辅导教材《中级会计实务》就采用这种处理方法。

    这种处理方法的好处在于既保证增值税和所得税足额缴纳,又简便易行。但也存在比较严重的缺陷:

    一是使“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等账户虚增,导致会计信息失真。《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06)规定,销售商品收入必须同时满足“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等五个条件才能予以确认。众所周知,大部分视同销售业务,如将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等,不会为企业带来真实的经济利益流入,如果将它们作为销售收入处理,将使“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等账户虚增,不仅违反了会计信息真实、可靠的基本原则,而且误导了信息使用者。【回答】
    二是没有真正理解《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条款的含义。目前持有这种观点的主要依据是《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回答】
    对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会计核算上全部按成本结转

    这种处理方法是对税法上规定的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会计核算上都不作为销售处理,而是在发生当期均按成本结转,并视同销售货物,计算缴纳增值税。

    这种处理方法较为简单,但存在会计信息失真的问题,即虚减当期收入和本年利润,导致与销售收入、本年利润相关的一系列财务指标如应收账款周转率、销售利润率等失灵;另外,由于本年利润虚减,也导致所得税的税基减少,对于应作为会计销售而只按成本结转的视同销售,如果在年末计算所得税费用时,未按其计税价格与成本的差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就难以保证这些业务能按收入足额纳税。【回答】
    对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区分为会计销售和应税销售

    这种处理方法是将税法上规定的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区分为会计销售(即形实均为销售)和不形成会计销售的应税销售(即形式上为销售,实质上不是销售)。对于会计销售,应确认销售收入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于应税销售,不作为销售收入处理,而是按成本结转,并根据税法的规定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回答】
    ?【提问】
    对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会计核算上全部按成本结转

    这种处理方法是对税法上规定的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会计核算上都不作为销售处理,而是在发生当期均按成本结转,并视同销售货物,计算缴纳增值税。

    这种处理方法较为简单,但存在会计信息失真的问题,即虚减当期收入和本年利润,导致与销售收入、本年利润相关的一系列财务指标如应收账款周转率、销售利润率等失灵;另外,由于本年利润虚减,也导致所得税的税基减少,对于应作为会计销售而只按成本结转的视同销售,如果在年末计算所得税费用时,未按其计税价格与成本的差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就难以保证这些业务能按收入足额纳税。【回答】
    好的!谢谢您!我了解了【提问】
  • 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销售代销货物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除外。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物的货物用于投资,提供给其他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物的货物用于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物的货物用于无偿赠送其他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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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行为: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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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题主您好,之了很高兴为您解答
    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此条由于营改增后可忽略)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会计处理其中(重点掌握):
    ①将自产、委托加工的物资和购买的物资用于分红
    ②将自产、委托加工的物资和购买的物资用于对外投资
    ③将自产、委托加工的物资和购买的物资用于捐赠
    ④将自产、委托加工的物资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
    (1)做正式销售处理
    借:应付股利(业务内容①)
    长期股权投资(业务内容②)
    应付职工薪酬(业务内容④)
    贷: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按计税价计算销项税额)
    同时结转成本:(正常销售就要确认成本哦!)
    借:主营业务成本或其他业务成本
    存货跌价准备
    贷:库存商品或原材料
    如果涉及消费税的还需编制如下分率: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2)不做销售处理
    ③当自产的、委托加工的和购买的物资用于捐赠时:
    借:营业外支出
    存货跌价准备
    贷:库存商品(账面余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按计税价计算销项税额)
    —应交消费税(按计税价计算消费税)
    (拓展知识点:进项税不予抵扣的会计处理)
    ①将购买的物资或接受的劳务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②因管理不善损耗的存货所对应的进项税额
    借:应付职工薪酬
    待处理财产损溢
    存货跌价准备
    贷:库存商品、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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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有: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的,但是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其他非增值税应税项...

  • 2.销售代销货物——代销中的受托方。3.总分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之间移送货物用于销售。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

  • 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增值税视同销售的行为包括: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

  • 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包括:1. 货物交付其他单位和个人无偿使用。这种情况下,增值税纳税人将其货物交付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并没有获得实际的货币或非货币交换,但从实质上分析,仍然实现了销售行为的效果。例如,企业赠送产品给消费者或者捐赠给慈善机构时,这种赠送行为也应视为销售行为并计算增值税。2...

  • 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 将货物用于投资、分配、赠送等行为;2. 将货物用于抵偿债务、视同销售不动产等行为;3. 将货物交付他人使用但不发生所有权转移的情况。这些行为虽然不直接涉及销售行为,但在增值税的税务处理上,视同销售行为一样需要计算缴纳增值税。下面进行详细解释:解释: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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