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要分国税和地税?搞起好麻烦

为什么要分国税和地税?搞起好麻烦
  • 国税与地税,是指国家税务系统和地方税务系统,一般是指税务机关,而不是针对税种而言的。

    我国现行税种共有24个,按照财政分税制的要求,将24个税种按照实际情况划分为中央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地方税三种。其中,中央税归中央所有,地方税归地方所有,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分配后分别归中央与地方所有。

    为适应分税制的要求,全国税务机关分为国家税务局(简称国税)和地方税务局(简称地税),负责征收不同的税种。国税主要负责征收中央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地税主要负责征收地方税,他们之间的征收管理分工一般划分如下:

    1。国税局系统: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城市建设维护税,中央企业缴纳的所得税,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地方银行、非银行金融企业缴纳的所得税,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所得税、资源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证券交易税(开征之前为对证券交易征收的印花税),个人所得税中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的部分,中央税的滞纳金、补税、罚款。

    2。地税局系统: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不包括上述由国家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管理的部分),地方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缴纳的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不包括对银行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的部分),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印花税,契税,屠宰税,筵席税,农业税、牧业税及其地方附加,地方税的滞纳金、补税、罚款。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降低征收成本,避免工作交叉,简化征收手续,方便纳税人,在某些情况下,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可以相互委托对方代收某些税收。另外,对于特殊情况,国家税务总局会对某些税种的征收系统,做出特别的安排和调整。

    因此,纳税人涉及具体税种应当向哪个税务系统缴纳问题时,还是应当以当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和地方税务机关的实际分工及其具体要求为准。
  • 一、两者征管税种不同:1、增值税;2、消费税;3、进口产品增值税;4、铁道、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5、中央企业所得税;二、管理的体制不同。

  • 2002年1月,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2]8号),就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的征管范围进行了划分,这是为了适应所得税分享体制改革而作的一项重要规定,企业所得税不再按隶属关系和资金性质来划分所得税收入分配的方法,是进一步完善财税体制,推动企业改...

  • 企业给当地政府带来税收有以下种类: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 的税收收入分为中央政府固定收入、地方政府固定收人和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共享收入。具体有:1、地方政府固定收入包括: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和烟叶税。2、中央政府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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