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利息支出在汇算清缴时可扣除的?

什么利息支出在汇算清缴时可扣除的?
  • (一)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 向金融企业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金融企业是指各类银行、保险公司以及经 人民银行批准从事金融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按照上述规定,企业向金融企业的借款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因与取得应税收入相关,其实际发生的利息支出(包括逾期归还银行贷款,银行按规定加收的罚息)可以税前扣除,没有利率的限制。但其他企业包括企业股东将金融机构借款转贷给企业的,或者其他企业将自己的资金委托金融企业贷款给企业的,不属于企业直接向金融机构的借款,其利息支出不适用该项规定。

    (二)企业向其他非关联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企业向其他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有利率的限制,即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对于如何确认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进行具体规定: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 (一)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 向金融企业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准予扣除。金融企业是指各类银行、保险公司以及经 人民银行批准从事金融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按照上述规定,企业向金融企业的借款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因与取得应税...

  • 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利息支出的扣除标准为以实际发生的利息支出额为准,其中包括银行存款、证券、债权、债务、企业债券、企业短期融资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所获得的利息收入及利息差收入中支付的利息支出。对于利息支出超过收入的,扣除额不得超过当年实际发生的利息支出总额。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要申...

  • 1、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1)金融企业,为5:1;(2)其他企业,为2...

  • 据此,以个人名义的贷款利息在汇算清缴时,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在税前扣除;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应由税后利润负担。请参考

  •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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