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中不开外管证能把税留在项目所在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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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没有外管证必须在劳务所在地全额缴纳所得税,不是预交0.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1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对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经营建筑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 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的规定,现对跨地区经营建筑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行总分体制的跨地区经营建筑应严格执行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办法计算缴纳所得税。
二、建筑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段等,下同)不就地预缴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应汇总到二级分支统一核算,由二级分支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的办法预缴所得税。
三、建筑总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向项目所在地预分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四、建筑总应汇总计算应纳所得税,按照以下方法进行预缴:
(一)总只设跨地区项目部的,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所得税后,按照其余额就地缴纳;
(二)总只设二级分支的,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计算总、分支应缴纳的税款;
(三)总既有直接管理的跨地区项目部,又有跨地区二级分支的,先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所得税后,再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计算总、分支应缴纳的税款。
五、建筑总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各分支和项目部不进行汇算清缴。总年终汇算清缴后应纳所得税额小于已预缴的税款时,由总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或抵扣以后年度的应缴所得税。
六、跨地区经营的项目部(包括二级以下分支管理的项目部)应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总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未提供上述证明的,项目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其限期补办;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的,应作为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所得税。同时,项目部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总出具的证明该项目部属于总或二级分支管理的证明文件。
七、建筑总在办理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时,应附送其所直接管理的跨地区经营项目部就地预缴税款的完税证明。
八、建筑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的跨地(市、县)项目部,其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共同制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九、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不能提供《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应作为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规定:跨地区经营的项目部应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未提供上述证明的,项目部所在地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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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外管证的进项税额是可以抵扣的。根据 税法规定,一般纳税人在进行纳税申报时,可以将符合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进项税额进行抵扣。对于没有外管证的进项税额,只要符合相关规定,例如用于应税项目且取得合法有效的 ,就可以进行抵扣。不同类型的发票有不同的抵扣规定,普通发票或者不符合...
异地项目没开外管证发票开了,在当地缴税,按税源来说查到是会被罚款的,建议以后开完发票 (一)开具《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建筑企业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 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在报税系统开具《跨区域涉 税事项报告表》。(二)办理外出经营报验...
一、纳税人没有外管证也可以交税。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税总2016年第17号)规定,第七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提交以下资料:(一)《增值税预缴税款表》;(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