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企业没有外管证,企业所得税要在工程所在地全额缴纳吗,还是预交0.2

建筑工程企业没有外管证,企业所得税要在工程所在地全额缴纳吗,还是预交0.2
  • 不能提供《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应作为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规定:跨地区经营的项目部应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未提供上述证明的,项目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其限期补办;
    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的,应作为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项目部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证明该项目部属于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证明文件。
    建筑企业总机构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时,应附送其所直接管理的跨地区经营项目部就地预缴税款的完税证明。

    扩展资料:
    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后,纳税人应当向营业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按规定结清税款、缴销未使用完的发票。经营地税务机关应当在此证明上注明纳税人的经营、纳税及发票情况。
    纳税人应持证明,在证明有效期届满10日内,回到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证明缴销手续。一旦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则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而成为营业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固定业户。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 根据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地点在登记注册地,是否有外经证不影响登记注册地,所以应在登记注册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实际情况下有部分地方有违规政策或土政策,不交企业所得税不给开发票,也就要不来钱,但交了以后回去登记地税务局还会让交的,所以一旦有这样的纠纷,最好反应到国家税务总局
  • 没有外管证必须在劳务所在地全额缴纳企业所得税,不是预交0.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1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对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的规定,现对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行总分机构体制的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应严格执行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建筑企业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下同)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应汇总到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由二级分支机构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的办法预缴企业所得税。
    三、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四、建筑企业总机构应汇总计算企业应纳所得税,按照以下方法进行预缴:
    (一)总机构只设跨地区项目部的,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按照其余额就地缴纳;
    (二)总机构只设二级分支机构的,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
    (三)总机构既有直接管理的跨地区项目部,又有跨地区二级分支机构的,先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再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
    五、建筑企业总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各分支机构和项目部不进行汇算清缴。总机构年终汇算清缴后应纳所得税额小于已预缴的税款时,由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或抵扣以后年度的应缴企业所得税。
    六、跨地区经营的项目部(包括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管理的项目部)应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未提供上述证明的,项目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其限期补办;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的,应作为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项目部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证明该项目部属于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证明文件。
    七、建筑企业总机构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时,应附送其所直接管理的跨地区经营项目部就地预缴税款的完税证明。
    八、建筑企业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的跨地(市、县)项目部,其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共同制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九、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 不能提供《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应作为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规定:跨地区经营的项目部应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未提供上述证明的,项目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其限期补办;
    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的,应作为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项目部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证明该项目部属于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证明文件。
    建筑企业总机构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时,应附送其所直接管理的跨地区经营项目部就地预缴税款的完税证明。

    扩展资料:
    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后,纳税人应当向营业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按规定结清税款、缴销未使用完的发票。经营地税务机关应当在此证明上注明纳税人的经营、纳税及发票情况。
    纳税人应持证明,在证明有效期届满10日内,回到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证明缴销手续。一旦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则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而成为营业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固定业户。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 不能提供《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应作为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规定:跨地区经营的项目部应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未提供上述证明的,项目部所在地主管...

  • 没有外管证必须在劳务所在地全额缴纳企业所得税,不是预交0.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1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加强对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 在工程所在地,开发票需要外经证也就是外出经营证明,开证的时候缴纳企业所得税,是企业所在地缴纳,开票的时候是到工程所在地凭所开外经证进行开票,交税是在工程所在地地税,有不明白或者是有什么疑问可以追问。

  • 企业的外地工程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税等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可以凭《外管证》回公司所在地缴纳。至于个人所得税是作区别对待的:公司能够证明员工的工资在公司发放交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可以回公司缴纳,不能证明在公司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那就要在工程所得地缴纳(一般公司管理人员回公司缴纳...

  • 对方得到了发票就可以抵扣 没有 外管证 是可以开到发票的,只是 企业所得税 要按2 核定征收 。有 完税凭证 证明缴纳营业税等就可以,但注册地的主管还可能会要求你企业再根据施工劳务取得的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之前核定的企业所得税是不可以冲抵的,这就是 税务机关 对于不提供外管证的惩罚措施...

财税会计资料教程免费索取

联系方式 / Contact information
需求描述 / Requirement description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