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售产成品会计分录以及提增值税的问题

预售产成品会计分录以及提增值税的问题
  • 其实你们账务上还是有问题的,在货物没有提走的情况下,你们收到的款项属于预售款项,这种情况下是不应该和对方办理结算手续的,而发票的开具确实办理结算手续的最直接证据。从企业财务和税务局管理的角度来说,开了发票就是确认了收入,就要在当月确认收入、成本、税金等所有事项。

    你们既然开出了发票,就应该在这个月申报纳税,开出发票了就不是预缴税款,而是据实缴纳,同时本月应该确认相应的成本,产品没有出库,但是交易已经完成,可以将相应库存做出库处理,库存账上不在体现为本公司库存,保管方面可以单独做为代寄存货物保管,不记账或者另立备查账。
  • 哇,分数好多!!!
    看的出楼主比较着急和重视这个问题。楼主莫急,相信高手如云的百度知道还是能够为您解惑答疑的。

    1、”公司销售给别的公司一批产成品,总价值为2500000元,对方已经足额付款,等明年4月来取货。“
    ----------这个是做预收账款没有问题,你的分录也没有问题,因为这是对资金流的账面体现,反映实际往来情况。

    2、“我们公司已经给对方足额开了正式发票,而对方没有立即取走货物,而是和我们约定了明年4月取货。”
    ----------这就是为什么税务要求你们缴税的主要原因,因为现在税务系统全国联网,你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在税务系统就会有相应的销项税额,当月必须申报缴税,否则你抄报金额与申报金额比对不符,这是绝对不允许的。所以税法中也特别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作出了规定:
    《条例》第十九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第三十八条第(四)项规定: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规定非常明确,没什么好说的)。
    3、 “产成品还没有出库,而发票已经给对方开出了。国税局认为,只要给对方开出了发票,就等于产成品已经售出,只是货物对方没有取走而已,所以要我们据实报税缴纳75000元,而不是预缴税款”
    -----------说到这你也应该明白了,税务局是严格按照税法办事,做了正确的要求。你开了票就发生了纳税义务,这个你也别怪税局,怪就怪你开票开的太急了,当然也没办法,客户打了这么多款你不可能不给人家开票抵税。

    4、“我们公司是免税企业,要到了年末退还增值税的时候了,而预缴的税金是不能返还的,只能退还据实缴纳的那部分税金。我们的老总也要求这次上缴的75000元税金能在年末返还”
    ----------年末税费返还,没什么好说的,政策该享受就享受。

    5、“因为产成品已经出售,但是还没有出库,所以核算主营业务成本的时候,这个会计分录无法做。”“我们的保管员也很为难,她不知道在她的保管帐上怎么记账了。如果记了出库,正常向财务交出库单,库存却比帐面上多;如果不记出库,不做出库单,财务上核算主营业务成本就没有出库单做原始凭证。”
    ---------关键来了,其实这个问题处理起来也不困难,建议楼主这样做:
    反应实际的经济业务,当月没有产品出库,但已经发生了纳税义务,就按照发票入账,只提税金,冲抵预收货款:
    借:预收货款(或应收账款)--XX单位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明年4月份,该单位提货,不管是一次出货还是批次出货,只要有实际产品出库,就做收入,并冲抵预收货款。(注意收入确认原则,预收货款时,应该为商品实际发出时才达到确认收入的条件,货还在你库里或者你代为保管均属于销货风险未转移,前面有高人提到了代为保管,如果你是非固态产品,只能存放库里,谁能分清到底是你的还是别人的?是不是我随便把我的产成品换个地方堆放就算是别人的东西我公司是代为保管呢?很明显风险转移及所有权归属无从辨别。所以未交货前最好不要确认收入。):
    借:预收货款(或应收账款)--XX单位
    贷:主营业务收入
    同时结转成本。

    这样做可以账面体现你实际正确的出库量,保管员不需要配合财务虚做库存,保证账面库存与实际库存的一致性,能够反映你的实际经营成果。这样做是合理的,因为税务上认为你已经销售出库是针对你的纳税义务而言,提了税金交了税就已经履行了你的纳税义务,但会计上不做出库是为了反映实际经济业务,这也是履行了会计上的权责发生制和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本来税务与会计就允许存在差异。

    罗嗦补充一下:当然,如果你能说服客户单位,让其同意取货的时候再拿发票是最好的,退回该发票你方红字冲回,等到明年4月份发货时开票。
    最后祝楼主工作顺利,心情愉悦。
  • 1、你公司销售一批产成品,总价值为250万元,对方已经足额付款,等明年4月来取货。你的分录是正确的。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帐款

    2、公司已经给对方足额开具正式发票,而对方没有立即取走货物,而是和我们约定了明年4月取货。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据此,你出具发票的当天就应确认收入,并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借:预收帐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并按规定正常申报纳税,正常结转主营业务成本,至于库房出现库存比帐面上多的情形,属一种特殊情况,多的部分可视同为客户代为保管。这样,是不会影响税务年末退税的。
  • 正常来讲,公司采用的是权责发生制,你预收别人的帐款,又给别人开出了正式发票,这就是问题了。等你真正发货的时候,你又不能再次开出发票哦,所以那部分税就可能白交哦。

    所以,你既然那做错了。
    也不要紧。
    你这是对预收帐款的交税
    你得做一笔已交税金的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贷:银行存款

    或者,用红字再做一次你原来做的那笔一样的分录,就是作废。
    然后,再以同样的摘要,再重新做一笔分录

    因为一般你销售货物给别人,销项税是别人来抵缴的,而在这里,你明显是自己抵这部分销项税了。
    所以:

    借:预收帐款 25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500000

    借: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 钱已付清,发票已经开出,但货没有取走,可以做销售收入了,货可代为保管,放在企业的仓库内,你们只有保管的义务,没有把这批货再销售的权利了。账务处理按正常的销售来处理。
    借:银行存款 2 50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 136 752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363 248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像这种情况,国税局是不同意你们只交7。5万元,要按销售收入交纳。
    你们的情况完全符合销售收入的条件了。
  • 判定是否销售主要看,财产相关风险是否转移,你货款已全部收到,只是没有发货而已,相关风险已全部转移到购货方,他只是没有提货而已,所以实际重于形式原则,所以可以确认收入.仓库的货物,所有权已属于购货方,只是暂存于你仓库,所以要放在一边做个记录即可.即使所有权转移,你不开发票也可蒙混过关,关键是你开了发票,发票上面会有税款显示,你当然要交税了.这不算预缴税款,是正常的纳税业务.年底可返还的.最好具体操作咨询专管员吧!
  • 因为你预收了250万的货款 现在国家整体狠抓低税负 所以要先预缴增值税
    你把75000放在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里 做借方 借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75000 贷 银行存款 明年开票后 冲减这借方的75000就是了 做神州浩天报表时 填在28行 已交税款里 抵减以后应交的增值税
  • 你已经开了发票钱款也收到就是实现了销售啦当然按常理要交纳税金的。货物只是暂存在你的仓库由你们保管而已,并没有改变销售的情况所以你只能认了,作为要返还税金的原因也没有好办法的只好慢慢等退税,税务最横的...成本就是按售出出库的方法做呀!只是货物存放地不同啦...不知你能理解不?
    其实很好办的:仓库人员要他开出库单的!把这堆东东另放开,贴上标签注明开票时间金额客户等等暂时寄放于此说明...方便查库和校对库存。
  • 按预交增值税处理。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己交税金)
    贷:银行存款
  •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四)项规定: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当天。
    由于贵公司的货物没有发出,即纳税义务没有发生,预收货款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待货物发出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当申报缴纳增值税。如果贵公司先开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并在开具发票的当天确认收入。
    借:预收账款25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2136752.14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63247.86
  • 货物还没有发出,可以不交增值税,税法上规定了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谁也不能违背,即使是税局,也不能强求你提前交税.你这个情况,属于预收款形式销售货物的情况.属于具体规定的第4个具体情况.只要货物还没有发出,就不能确认收入的实现,也不需要交税,但如果你先开发票的,视同收入实现,要按发票上注明的金额确认收入并计算交纳增值税.

    附:有关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规定,摘抄如下:(资料来源:2009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1)教材)
    (一)基本规定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指增值税纳税义务人才日缴义务人发生应税、扣缴税款行为应承担纳税义务、扣缴义务的起始时间。这一规定在增值税管理中非常重要,说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经确定,必须按此时间计算应缴税款。目前实行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基本上是按照财务制度规定,根据权责发生制的原则,以销售实现时间来确定的。这主要是考虑与现行企业财务制度进行衔接,同时加强企业财务管理,确保及时取得财政收入。《增值税暂行条例》明确规定了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以下方面: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取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自2009年1月1日起,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二)具体规定
    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除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纳税人以代销方式销售货物,在收到代销清单前已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当天;对于发出代销商品超过180天仍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视同销售实现,一律征收增值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代销商品满180天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的当天。
    7.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 销售未实现是不用申报增值税的,你们只收预收了一笔货款而已。还有,税局怎么知道你预收了250万元货款,他们即使查账也很容易判断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应税行为是否发生。
  • 你只能按事实入账,出库,你公司只是借个地方给对方放物品
  • 回答者: jettyli - 五级 2009-12-11 10:2
    我就强烈要求楼主把分给这位朋友就好了,回答得太好了!!!!
  • 请问回答者: jettyli - 五级 2009-12-11 10:2:

    如果不确认收入,那年末的所得税还用调整吗?税务局会同意在来年确认收入并缴纳所得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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