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固定资产如何抵扣进项税

营改增后固定资产如何抵扣进项税
  • 营改增后,购买固定资产的进项发票是否可以抵扣,要分情况而定:
    1、根据财税[2004]156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取得固定资产后,支付了相关费用并取得了相关抵扣凭证,但这部分进项税额并不能全部抵扣当期的销项税额,先将此部分进项税额记入“待抵扣税额-待抵扣增值税(增值税转型)”,再按有关规定,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借方,抵扣当期的销项税额。
    纳税人购进的已作进项抵扣的固定资产发生非增值税应税行为,应将这部分进项税额转出。
    2、纳税人发生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进行抵扣:
    (1)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和实物投资,下同)固定资产;用于自制(含改扩建、安装,下同)固定资产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2)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凡出租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514号)的规定缴纳增值税的;
    (3)为固定资产所支付的运输费用。
    3、增值税转型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及会计处理:
    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发生下列情形的,进项税额不得按上面的财税[2004]156号文件规定进行抵扣:
    (1)将固定资产专用于非应税项目(不含财税[2004]156号文件所称固定资产的在建工程,下同);
    (2)将固定资产专用于免税项目;
    (3)将固定资产专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4)固定资产为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摩托车;将固定资产供未纳入财税[2004]156号文件适用范围的机构使用。
    4、已抵扣或已记入待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上述情形的,纳税人应在当月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可先抵减待抵扣进项税额余额,无余额的,再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
  • 近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发布,细化增值税改革具体政策措施。其中,最暖心的亮点之一就是允许生产、生活 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即加计抵减政策。但是,你知道其中的十个细节吗?下面就让我们一起学习一下吧。
    一要注意政策执行期间
    是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二要注意确认条件
    生产、生活 纳税人是指
    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简称四项服务)
    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三要区分不同设立时间
    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 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 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 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 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 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四是确认的连续性 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
    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
    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五是准确计算加计抵减的基数
    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
    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部分
    不能作为计提的基数
    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
    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六要区分三种情况抵减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
    七要记住一个例外
    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
    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
    需要按政策规定予以剔除
    八是单独核算加计抵减
    纳税人应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
    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
    九是首次需填表声明
    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
    需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同时兼营四项服务的
    应按照四项服务中收入占比最高的业务在表中勾选确定所属行业
    十是有始有终
    加计抵减政策到期后
    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
    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 营改增后,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

  • 1、根据财税[2004]156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取得固定资产后,支付了相关费用并取得了相关抵扣凭证,但这部分进项税额并不能全部抵扣当期的销项税额,先将此部分进项税额记入“待抵扣税额-待抵扣增值税(增值税转型)”,再按有关规定,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借方,抵扣当期的销...

  • 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若取得的固定资产用途为生产经营,并且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即可申报抵扣进项税。首先,营改增改革后,固定资产的抵扣进项税主要针对一般纳税人。这意味着小规模纳税人和其他非一般纳税人不适用此政策。其次,所购固定资产须用于生产经营。若固定资产用于非生产经营,如用于个...

  • 1、自2009年1月1日起,购买固定资产的一般纳税人可以将固定资产进项税额 从销项税额中抵扣;2、融资租赁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若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也可以抵扣;3、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或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分2年抵扣,第一年60%,第二年40%;4、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等...

  • 自2016年5月1日起,企业取得或建造的不动产或在建工程,在会计制度上作为固定资产的,其进项税额分两年抵扣。具体比例为,第一年抵扣60%,第二年抵扣40%。例如,在2016年5月19日购买的不动产,需在当年5月抵扣60%的进项税额,剩余的40%需在次年6月进行抵扣。这项政策旨在减轻企业税负,推动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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