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之后,广告业如何差额征税?
3个回答财税会计专题活动
-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如果本月广告发票开票10万,应缴税
100000/(1+3%)*3%=2912.62,
如果前期取得了8万的广告发票(应该是开具的吧),是指营改增之前开具的吗?那么应交税:
80000*5%=4000
营改增之后再取得20000发票,
20000/(1+3%)*3%=582.52
4000+582.52=4582.52 - 营改增之后,增值税本身就已经达到了差额征税的目的,所以不再需要专门做差额征税。
所谓差额征税,是指营业税纳税人,以其应税收入减去对应支付其他同行业相同类型收入支付的成本,就差额征税。
相关规定有:
一、交通运输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经地方税务机关批准使用运输企业发票,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的单位将承担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运输企业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其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运输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二,旅游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明确: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在 境内旅游的,以收取的全部旅游费减去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房费、餐费、交通、门票或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三、建安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通信线路工程和输送管道工程所使用的电缆、光缆和构成管道工程主体的防腐管段、管件(弯头、三通、冷弯管、绝缘接头)、清管器、收发球筒、机泵、加热炉、金属容器等物品均属于设备,其价值不包括在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中
四、融资租赁业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经 人民银行、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除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其他还有金融业、保险业、代理报送业、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等等。
之所以营业税有差额征税,就是为了避免重复征税。
营改增后,因企业缴纳的是增值税,增值税的计税原理
为:
(1)按全部销售额计算税款。但只对货物或劳务价值中新增价值部分征税。
(2)实行税款抵扣制度,对以前环节已纳税款予以扣除。
(3)税款随着货物的销售逐环节转移,最终消费者是全部税款的承担者,纳税人与负税人相分离。
也就是说,原营业税的需要减除的部分,已经在增值税里做为进项税额进行了抵扣,所以,增值税本身就已经实现了差额征税,不再需要象营业税一样专门做差额征税了。 - 你的应纳税为:
增值税:100000/1.03*0.03=2912.62
文化事业建设费:100000/1.03*0.03=2912.62
因为你是小规模纳税人,除了安装涉税专用设备应全额扣除之外,其它的都是不能进行抵扣的。因此
你取得的8万元广告票无论什么发票都是不可以进行抵扣的。
你所说的广告业差额征税,在营改增后,随着各个环节都征收增值税,差额征税也相应取消了。
营改增之后,增值税本身就已经达到了差额征税的目的,所以不再需要专门做差额征税。所谓差额征税,是指营业税纳税人,以其应税收入减去对应支付其他同行业相同类型收入支付的成本,就差额征税。相关规定有:一、交通运输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经...
营改增后广告业没有差额征税的规定了。一、印花税 《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条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印花税暂行条例》中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列明,加工承揽合同包括加工、定作、修缮、修理、印刷、广告、测绘、测试等合同,应由立合同人...
实施差额征税的具体步骤通常包括:纳税人需准确记录所有收入,包括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同时,纳税人还需详细记录向其他纳税人支付的、按规定允许扣除的项目价款。在计算应纳税额时,纳税人只需将上述两项金额相减,即得出不含税余额,再以此余额为基数计算应缴纳的增值税。值得注意的是,不同行业的差额扣除...
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允许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指试点地区不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和非试点地区的纳税人)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以下回答来自于北京诚力财务代理 营改增后小规模纳税人是可以差额征税,但是对于支付给试点地区纳税人的款项不允许抵扣,只能抵扣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的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