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汇算在国税建筑企业在外地预缴的所得税汇算时如何填报

所得税汇算在国税建筑企业在外地预缴的所得税汇算时如何填报
  • 企业所得税核算应当在机构核算地,外出经营应当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在经营地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还在机构所在地核算缴纳,因此在外地预缴的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可能不认可。
  • 1、实行总、分机构体制的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应严格执行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2、建筑企业跨地区设立的不符合二级分支机构条件的项目经理部(包括与项目经理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应汇总到总机构或...

  • 因此,施工企业跨地区外出经营项目,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然后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按照其余额就地缴纳。所以施工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异地预缴的0.2%企业所得税可以抵减应纳所得税额。如果总机构年终汇算清缴后应纳所得税额小于已...

  • 对于跨地区经营,应当按照国税发[2008]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规定,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国税函[2010]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强调,建...

  • 一、实行总分机构体制的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应严格执行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二、建筑企业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下同)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 建筑企业外出经营,包括跨地区(既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跨地(即省内跨地市、县区)等。一、建筑企业外出(跨地区)经营要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建筑企业外出(跨地区)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10]156号《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按月或按季就地预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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