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来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在本地交纳企业所得税吗

外来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在本地交纳企业所得税吗
  • 企业所得税应该在单位所在地的主管税务局缴纳。按照规定,建筑企业在外地施工,应该向施工地(异地)税务局缴纳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所得税在施工地预缴,在公司所在地汇算清缴。
    相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39号),该文件对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行总、分机构体制的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应严格执行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建筑企业跨地区设立的不符合二级分支机构条件的项目经理部(包括与项目经理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应汇总到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统一计算,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各地税务机关自行制定的与本通知相抵触的征管文件,一律停止执行并予以纠正;对按照规定不应就地预缴而征收了企业所得税的,要及时将税款返还给企业。未按本通知要求进行纠正的,税务总局将按照执法责任制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39号)文根本上解决了当前建筑异地施工企业按照建筑施工地的征收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问题,对全国的建筑施工企业是一件“利好消息”。由于该文件是2010年1月26日下发的,对于2009年度的建筑施工企业已经在建筑施工地被当地税务主管部门征收了企业所得税的,应有权利要求当地税务主管当局退回。
  •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39号),该文件对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1、实行总、分机构体制的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应严格执行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建筑企业跨地区设立的不符合二级分支机构条件的项目经理部(包括与项目经理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应汇总到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统一计算,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3、各地税务机关自行制定的与本通知相抵触的征管文件,一律停止执行并予以纠正;对按照规定不应就地预缴而征收了企业所得税的,要及时将税款返还给企业。未按本通知要求进行纠正的,税务总局将按照执法责任制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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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实行总、分机构体制的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应严格执行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2、建筑企业跨地区设立的不符合二级分支机构条件的项目...

  • (1)纳税人提供建筑劳务,应当向劳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纳税,即从事建筑安装 业务,应当在所承包的工程所在地缴纳营业税。(2)纳税人承包的工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以下简称跨省工作),向其 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纳税。纳...

  • 2、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3、携带预缴税款表、建筑合同原件、分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发票原件及复印件以及身份证办理缴税;4、若未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可责令限期...

  • 建筑企业缴纳的是营业税,按国家税法规定应在应税劳务地缴纳,即工程项目在哪里营业税就缴纳在当地地税。外经证的开具只是证明你是正规企业,企业所得税可以回注册地缴纳。营业税则必须在当地缴纳。出现还要交其他企业所得税,...

  • 建筑企业异地预缴增值税的,需要企业先在当地税务局或者电子税务局开具外经证,企业带上合同,外经证,营业执照等去到工程所在地的税务局进行预缴,现在也有很多地方不需要去到工程当地,只需要在电子税务局操作即可,预缴后的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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