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之后计价是用一般计税方式还是简易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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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 “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 增值税税率:
(一)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二)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税率为11%。
(三)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服务,税率为零。 第十三条 增值税征收率为3%。 营改增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征收率。 - 这个可以根据企业自己的实际情况来选择,既可以选择按一般计税方法也可以选择按简易计税方法,但是一经选择在36个月之内不允许改变。
- 近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发布,细化增值税改革具体政策措施。其中,最暖心的亮点之一就是允许生产、生活 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即加计抵减政策。但是,你知道其中的十个细节吗?下面就让我们一起学习一下吧。
一要注意政策执行期间
是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二要注意确认条件
生产、生活 纳税人是指
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简称四项服务)
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三要区分不同设立时间
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 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 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 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 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 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四是确认的连续性 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
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
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五是准确计算加计抵减的基数
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
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部分
不能作为计提的基数
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
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六要区分三种情况抵减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
七要记住一个例外
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
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
需要按政策规定予以剔除
八是单独核算加计抵减
纳税人应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
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
九是首次需填表声明
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
需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同时兼营四项服务的
应按照四项服务中收入占比最高的业务在表中勾选确定所属行业
十是有始有终
加计抵减政策到期后
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
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这个可以根据企业自己的实际情况来选择,既可以选择按一般计税方法也可以选择按简易计税方法,但是一经选择在36个月之内不允许改变。
如果有足够的进项票用于抵扣,还是一般计税法。否则使用简易计税法。
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一般征收计税方法计税;而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2、税率不同:简易计税办法使用的税率一般以3%较为常见,在营改增之后,某些行业存在5%的简易征收率;一般征收方法使用的税率根据使用情形主要涉及的...
教育咨询类公司,营改增后税率是6%,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的征收率。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的税率(增值税的税率有17%、13%、11%、6%),计税方法为一般计税方法。即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征收率(3%),计税方法是简易计税方法。即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
计价方式与营改增无关还是两种:清单和定额 计税方式一般计税和建议计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