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支机构预缴企业所得税为什么需要还乘以50?

分支机构预缴企业所得税为什么需要还乘以50?
  • 根据国税发〔2008〕28号 文件规定:
    第二十条 按照当期实际利润额预缴的税款分摊方法
      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数
      总机构根据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实际应纳所得税额,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0日内,按照各分支机构应分摊的比例,将本期企业全部应纳所得税额的50%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并通知到各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应在每月或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就其分摊的所得税额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
    第二十三条 总机构应按照以前年度(1-6月份按上上年度,7-12月份按上年度)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计算公式如下: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0.35×(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工资总额/各分支机构工资总额之和)+0.30×(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
      以上公式中分支机构仅指需要就地预缴的分支机构,该税款分摊比例按上述方法一经确定后,当年不作调整。
    第三十一条 总机构应在每年6月20日前,将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方法计算确定的各分支机构当年应分摊税款的比例,填入《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44号)附件4,该附件填报说明第二条第10项“各分支机构分配比例”的计算公式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执行),报送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同时下发各分支机构。
    具体情况请咨询您的主管税务机关。
  • 根据国税发〔2008〕28号 文件规定:
    第二十条 按照当期实际利润额预缴的税款分摊方法
      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数
      总机构根据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实际应纳所得税额,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0日内,按照各分支机构应分摊的比例,将本期企业全部应纳所得税额的50%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并通知到各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应在每月或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就其分摊的所得税额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
    第二十三条 总机构应按照以前年度(1-6月份按上上年度,7-12月份按上年度)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计算公式如下: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0.35×(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工资总额/各分支机构工资总额之和)+0.30×(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
      以上公式中分支机构仅指需要就地预缴的分支机构,该税款分摊比例按上述方法一经确定后,当年不作调整。
    第三十一条 总机构应在每年6月20日前,将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方法计算确定的各分支机构当年应分摊税款的比例,填入《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44号)附件4,该附件填报说明第二条第10项“各分支机构分配比例”的计算公式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执行),报送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同时下发各分支机构。
    具体情况请咨询您的主管税务机关。
  • 分公司是怎么回事
  • 答:根据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50%是要在各分支机构之间分担的。第十九条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预缴,50%由总机构预缴。总机构预缴的部分,其中25%就地入库,25%预缴入中央国库,按照财预[2008]1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分配。

  • 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若企业认为税款分配不合理而不执行规定,建议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反映局方意见。对于应分摊缴纳的二级分支机构未提供税款分配表的情况,主管税务机关会要求总机构提供分配表。

  • 其实原因很简单,企业所得税的税收收入占财政收入的30%左右,为了保证财政收入,税款及时入库,所以实行预交。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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