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怎么缴税
- 《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规定居民企业在 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规定,居民企业在 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适用本法。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法。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但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公告》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又规定,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也无法提供非法人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的复印件、由总机构出具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的有效证明和支持有效证明的相关材料(包括总机构拨款证明、总分机构协议或合同、公司章程、管理制度等)证明其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不执行本法的相关规定。按照以上规定,分支机构视同独立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由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管辖。
第二十三条 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若无法提供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需在预缴申报期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非法人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的复印件、总机构出具的有效证明和支持有效证明的相关材料。第二十四条 若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相关证...
根据规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需将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预缴,剩余的50%由总机构预缴。在总机构预缴的部分中,其中的25%需就地入库,而25%则预缴至中央国库。简而言之,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预缴所得税的分摊比例为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各承担50%。其中,总机构预缴的部分,25%...
法律依据:总机构和承担主要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应当在其所在地分别缴纳企业所得税。所谓二级分支机构,是指在汇总纳税企业中依法设立并取得非法人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的机构,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由总机构统一核算和管理。第五条规定了哪些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1. 不承担主...
1.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中,“纳税申报企业类型”栏次勾选跨地区经营企业类型代码。2.应填报A109000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A109010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问题四、汇总纳税企业汇算清缴时需要报送哪些材料?答:汇总纳税企业汇算清缴时,总机构应...
本文详细阐述了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中关于总分机构分摊税款的计算方法。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总机构根据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分摊税款,具体公式为总机构分摊税款=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其次,所有分支机构的分摊税款总额也是基于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