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母子公司之间财务关系问题
3个回答财税会计专题活动
- 1.母子公司根据现行法律规定,都是属于独立法人的。
2.根据一下相关法律:
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第61条规定,“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因为金融业在我国属管制行业,企业不能自主经营;若企业之间相互拆借资金,则会危及金融管理秩序与金融安全。
上述规定,是说无金融业务资格的独立法人企业,不能在没有真实贸易交易的情况下单纯进行资金的拆借。
对于该规定,有相应的罚则。
《贷款通则》第73条规定,“行政部门、企事业单位、股份合作经济组织、供销合作社、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擅自发放贷款的;企业之间擅自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的,由 人民银行对出借方按违规收入处以1倍以上至5倍以下罚款,并由 人民银行予以取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四条第二项规定,“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作为联营一方向联营体投资,但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润的,是明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则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对于合同期限届满后,借款方逾期不归还本金,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除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经)发〔1990〕27号《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四条第二项的有关规定判决外,对自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还款期满之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借款人返还本金期满期间内的利息,应当收缴,该利息按借贷双方原约定的利率计算,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借款利息未约定,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借款人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限归还本金的,应当依照《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3.虽然法律规定不允许,但实际中还是有的。
因此,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章,特别纳税调整,母公司向子公司无偿拨付资金,需要按银行同期利息进行调增,就是说没收利息也得按收了利息交税。而子公司用了这笔资金,就算是付了利息,也不能作为利息在税前扣除。反过来也一样。
均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 还还是要还的,不还是要交税的。不论什么时候还,理论上还是要有还的意愿。
- 当然不行。
母子公司就指的是2个独立的法人了(法人代表可能是一样的)。
除了母公司给子公司的投资款(不需要还),子公司给母公司的投资收益(非完全控股的子公司)。其他所有的资金往来和正常公司一样。
举个例子:
母公司(子公司)把所有的资产转移到子公司(母公司)然后申请破产,那对债权人的利益不是一点保障都没用了?呵呵
母公司与子公司有关财务问题如下:1、母公司资产就是母公司资产单户表,对子公司投资体现在长期股权投资这个科目中。该科目只有在合并时抵销,单户表是资产的组成部分;2、母公司的净资产也是单户表中的净资产,和子公司净资产没有关系;3、母公司与子公司合并报表的利润是要看交易性质,完全不能用净利...
1.母子公司根据现行法律规定,都是属于独立法人的。2.根据一下相关法律: 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第61条规定,“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因为金融业在我国属管制行业,企业不能自主经营;若企业之间相互拆借资金,则会危及金融管理秩序与金融安全。上述规定,是说无金融业务...
一、关系费用分摊问题:相关人员可以与集团公司与分公司签订合同,像很多集团的副总都兼有子公司的总经理一样,关于社保问题,这个是很好解释的,如果不好解释,可以对员工购买社保的情况作个备案,另外叫员工写一份弃保协议,内容是已经由其他公司代购社保,这种情况人社局是允许的,这样的话员工报销的费用...
1、母公司汇钱给子公司 母公司分录:借:其他应收款 贷:银行存款 子公司分录: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短期借款)2、如果子公司员工的工资是母公司发的,子公司这边不要重新做一份工资表,只要通过往来科目核算就行,但个人所得税要据实扣缴。如:母公司分录:借:其他应收款--代发工资 贷...
母公司对外签的合同实际是子公司的业务,母子公司应该是独立核算,属于两个独立法人。一、母公司与子公司的账务处理1、在法律、法规上,母公司与子公司是两个独立的主体,各自独立承担民事责任。2、子公司仅是母公司投资控股的企业,在业务形式上跟其他企业没有区别。3、母子公司之间独立运作,财务独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