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试点地区纳税人取得的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计入什么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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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营改增试点取得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应该进行如下会计处理:
试点纳税人在新老税制转换期间因实际税负增加而向财税部门申请取得财政扶持资金的,期末有确凿证据表明企业能够符合财政扶持政策规定的相关条件且预计能够收到财政扶持资金时,按应收的金额,借记“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待实际收到财政扶持资金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等科目。
营改增试点取得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应该进行如下会计处理:试点纳税人在新老税制转换期间因实际税负增加而向财税部门申请取得财政扶持资金的,期末有确凿证据表明企业能够符合财政扶持政策规定的相关条件且预计能够收到财政扶持资金时,按应收的金额,借记“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待实际收到...
(一)一般纳税人的会计处理 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允许从销售额中扣除其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的,应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专栏。企业接受应税服务时,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需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科...
可见,营改增过渡期内,不能完全认为营业税彻底退出历史舞台了,除了其法律效力有待商榷外,涉及到营改增之前的相关业务补缴税款、偷逃抗骗税款等行为,并不会因为“营改增”的全面推行而“一笔勾销”。华税建议,营改增后,试点纳税人遇到政策适用法律问题时,应对自身的涉税事项进行具体梳理、分析,...
营改增企业税收地方留成部分,暂时没有变化,仍然执行国发〔2016〕26号通知的规定,中央分享增值税的50%,地方按税收缴纳地分享增值税的50%。《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6号):一、基本原则 (一)保持现有财力格局不变。既要保障...
前言2016年5月1日起,建筑业全面"营改增"。在短短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内,建筑企业要从营业税纳税人,转变为增值税纳税人,面临完全陌生的税收环境,建筑业如何做好营改增平稳过渡,税负只减不增。现将过渡期政策整理如下:一、征税范围二、纳税人及其划分标准三、计税方式注: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