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预收货款销售方式下“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与“会计上收入确认原则”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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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预收货款销售方式下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为货物发出时点.
会计上收入确认原则为商品(产品)所有权和主要风险转移的时点,可以近似的认为货物发出时间.
因此两者可以认为是一致的.
预收货款销售方式下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为货物发出时点.会计上收入确认原则为商品(产品)所有权和主要风险转移的时点,可以近似的认为货物发出时间.因此两者可以认为是一致的.
这两个都没有区别,都是在货物发出时确认收入
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实际收到预收款时。如果预收款不能或部分不能退还,应在发生该情况时重新计算增值税纳税义务。根据《 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实际收到预收款的时间。也就是说,一旦实际收到预收款...
在预收货款销售方式下,只要设备发给对方,就是增值税收入确认时间。未安装或就不安装,也算确认收入。
在商业交易中,如果纳税人采用预收货款的方式进行货物销售,其增值税销项税的核算应当按照货物发出的时间点确认。当收到预收款项时,会计处理如下:借记账户"银行存款",金额为90,000元,表示收到的预收款;同时贷记账户"预收账款",同样为90,000元,以反映预收的货款关系。到了产品实际发出的日期,例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