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票单位和付款单位不一致,能开发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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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所以,开票单位和付款单位不一致的情况下,最好不开票。
所以,开票单位和付款单位不一致的情况下,最好不开票。
在处理开票单位与实际付款单位不一致的情况时,首先应确保在货物发出的当天,即纳税义务发生时开具发票。其次,发票的开具需与付款人保持一致,若不一致,应确保双方沟通明确,并采取相应措施,如签订三方协议或加强沟通,以确保信息准确无误。若事先签订合同与付款方,事后务必与开票方进行补签,以防税务机...
当开票单位与实际付款单位不一致时,应确保开具的发票与付款人名称一致。若不一致,需由付款方向开票单位提供说明,并签署三方协议,或加强沟通确保信息准确无误。在签订合同时,务必明确合同条款,确保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的一致性。一旦出现开票单位与付款单位不一致的情况,应及时补签合同,避免日后可能产生的...
在常规操作中,合同签订双方、付款单位以及发票抬头单位应当保持一致,以避免法律上的不确定性和风险。如果合同单位与开票单位不一致,可能会引发一系列问题,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执行过程中的争议和税务合规性问题。因此,建议在签订合同时就将所有相关方的信息统一,确保合同主体与发票抬头单位相匹配。如果合同...
不可以的,三流得一致,审计也通不过.。签合同的单位和开发票的单位不一致也是不合法的,这种情况属于涉嫌虚开发票,签合同与开发票的单位应当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