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境外企业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如何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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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境外企业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如何纳税,36号文规定如下:
第六条 人民共和国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
应扣缴税额=购买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上述政策明确了两个重点事项:
1、境外企业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不能采取简易计税方式
无论购买方支付的价款是否超过500万的一般纳税人标准,无论扣缴义务人是一般纳税人或者小规模纳税人,一律按照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应税行为的适用税率予以计算。
举个栗子(摘自总局营改增培训讲义)。
境外公司为我国境内某纳税人提供咨询服务,合同价款106万元,且该境外公司没有在境内设立经营机构,应以服务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则购买方应当扣缴的税额计算如下:
应扣缴增值税=106万÷(1+6%)×6%=6万元。
2、明确由购买方作为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
如果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设立有经营机构,应以其经营机构为增值税纳税人,不存在由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的问题。
如果没有设立经营机构,36号文取消了代理人扣缴制度,明确规定由购买人作为扣缴义务人。
购买方作为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是法定的,如果不作为,《税收征管法》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二十条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 应扣缴税额=购买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
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收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境外单位和个人在境内的试点地区提供应税服务的扣缴税款问题。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的试点地区提供应税服务的,且没有在境内设立经营机构的情况。范围仅...
其实营改增的纲领性文件——36号文,对这个事项的规定已很明确。36号文采取的是“排除法”,明确了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的三种情形:1、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如53号公告规定的4种情形。2、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想请问一下关于境外企业在境内取得房屋租赁收入代扣代缴增值税和所得税有没有最新规定【提问】《营改增政策注释版》(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有规定如下:第六条 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
营业税改增值税,简称营改增,是指以前缴纳营业税的应税项目改成缴纳增值税。营改增的最大特点是减少重复征税,可以促使社会形成更好的良性循环,有利于企业降低税负。增值税只对产品或者服务的增值部分纳税,减少了重复纳税的环节,是党中央、国务院,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从深化改革的总体部署出发做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