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营改增后还有营业税及附加

为什么营改增后还有营业税及附加
  • 依据财会[2016]22号文规定,全面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名称调整为“税金及附加”科目,该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
  • 在我国现行税制结构中,营业税和增值税是最为重要的两个流转税税种,二者分立并行。然而,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现有的税制结构已不利于经济结构的优化,同时也给税收征管实践带来了一定困难。例如: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商品和服务的捆绑销售行为日益增多,形式也越来越复杂,如何准确划分商品和服务各自的比例来征收相应的税种变得越来越难。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财税[2016]32号文件,标志着自2016年5月1日起,我国开始全面推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工作,营业税从此退出历史舞台。
  • 12月份,财政部重新规定,改名为税金及附加。
  • 营改增政策虽然取代了营业税,但并非完全替代,在一些情况下仍要缴纳营业税。营改增政策是在2016年5月1日实施的,将原来的营业税和增值税两种税种进行整合,改为只征收增值税。但营改增政策并非完全取代了营业税,只是部分替代,如在营改增政策实施之前,已经开具的地税发票存在过渡期,过渡期结束后还...

  • 依据财会[2016]22号文规定,全面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名称调整为“税金及附加”科目,该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

  • 根据税法“实体从旧”的法律适用原则,“营改增”前发生的应税劳务、无形资产转让、房地产销售等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依法履行营业税义务。对于“营改增”前已经发生但未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相关经济活动,在法定追溯期和后续期内仍有监管责任,如2016年5月前未清算的房地产企业,以及应缴未缴的税款,...

  • 营改增并未完全取代营业税。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对于大部分企业而言,确实减轻了税负,提高了企业的盈利能力,然而一些企业仍然需要缴纳营业税,因为营改增政策并非完全取代了营业税,而是部分替代。

  • 营改增后为什么还有营业税?按照税法实体从旧的法律适用原则,营改增前发生的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等行为都是仍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应当依法履行营业税纳税义务;对于在营改增前已发生但未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相关经济活动,在法定追溯期和追征期内仍负有监管职责,比如房地产企业2016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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