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可以在同省市不同地区的国税局认证吗

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可以在同省市不同地区的国税局认证吗
  • 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不可以在同省市不同地区的国税局认证。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由国家税务总局监制设计印制的,只限于增值税一般 纳税人领购使用的,既作为纳税人反映 经济活动中的重要 会计凭证又是兼记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 进项税额的合法证明;是增值税计算和管理中重要的决定性的合法的专用发票。
    二、构成要素:
    增值税普通发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基本联次为两联:发票联和记账联。
    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基本联次为三联:
    (1)第一联:记账联,是销货方发票联,是销货方的记账凭证,即是销货方作为销售货物的原始凭证,在票面上的“税额”指的是“销项税额”,“金额”指的是销售货物的“不含税金额价格”发票三联是具有复写功能的,一次开具,三联的内容一致第一联是记账联(销货方用来记账);
    (2)第二联是抵扣联(购货方用来扣税);
    (3)第三联是发票联(购货方用来记账)。

  • 1、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不可以在同省市不同地区的国税局认证。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相符(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
    本规定所称认证,是税务机关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对专用发票所列数据的识别、确认。
    本规定所称认证相符,是指纳税人识别号无误,专用发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一致。”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5〕61号)规定:“十一、认证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取得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发票抵扣联,利用扫描仪自动采集其密文和明文图象,运用识别技术将图象转换成电子数据,然后对发票密文进行解密,并与发票明文逐一核对,以判别其真伪的过程。
    认证按其方法可分为远程认证和上门认证。远程认证由纳税人自行扫描、识别专用发票抵扣联票面信息,生成电子数据,通过网络传输至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完成解密和认证,并将认证结果信息返回纳税人的认证方式。上门认证是指纳税人携带专用发票抵扣联(或电子信息)等资料,到税务机关申报征收窗口进行认证的方式。
    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消 认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扩大取消 认证的纳税人范围的规定,我市纳税信用A级和B级纳税人取得销售方使用 系统升级版开具的 ,可以不再进行扫描认证,通过 查询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的 信息。
  • 只能在你公司注册的税务局认证。或者办理网上认证。
  • 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可以在不同省不同地区的国税局认证
  • 1、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不可以在同省市不同地区的国税局认证。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相符(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

  • 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不可以在同省市不同地区的国税局认证。一、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由国家税务总局监制设计印制的,只限于增值税一般 纳税人领购使用的,既作为纳税人反映 经济活动中的重要 会计凭证又是兼记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 进项税额的合法证明;是增值税计算和管理中重要的决定性的...

  • 增值税专用发 票认证不能在外地认证,只能在纳税人所在地的主管国税局大厅认证。不过如果办理了网上认证的话,是可以在外地有网络的地方都可以认证的。

  • 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异地认证,比如,公司本部与分公司并不是增值税的同一纳税人,本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可以在分公司所在地国税局进行扫描抵扣。

  • 可以的,和本省的没什么区别。因为做生意不可能只在本省做啊。。借: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贷:预付账款/应付账款 如果有中兴通那你可以在自己公司认证,没有的话可以拿到税务局认证,认证完了就可以抵税了,如果你是一般纳税人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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