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发票抵扣出了问题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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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不能抵扣的项目也可以开具专用发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二)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除此之外,都可以开具专用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与能否开具专用发票没有必然关系,购进餐饮服务、娱乐服务、贷款服务等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但销售这些服务都可以开具专用发票。
其次,既然开票方可以开具专用发票,那么受票方取得了不得抵扣的专用发票怎么办?小编认为,有下面三种方法可以使用。
方法一:不认证、不抵扣
企业取得了不得抵扣的专用发票,因为无法抵扣,所以不认证、不抵扣,在会计上视同取得普通发票处理:
借:相关科目
贷:银行存款
这种方法的优点是简便,缺点是形成滞留票。滞留票是指销售方已开出并抄报税,而购货方没进行认证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滞留票是税务机关风险管理的重点,企业需要就形成滞留票的原因进行说明,比较麻烦。
方法二:只认证、不抵扣
企业取得了不得抵扣的专用发票,认证但不抵扣。会计处理如下:
①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
借:相关科目
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②借:相关科目
贷: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这种方法的优点也是简便,缺点是不符合财政部关于增值税的会计处理要求,可能会对以后不得抵扣项目改变用途变为可抵扣项目造成不利影响。
方法三:认证、抵扣、进项税额转出
企业取得了不得抵扣的专用发票,先正常认证、抵扣,再作进项税额转出。这种方法的优点是不会形成滞留票,缺点是比较麻烦。会计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以及《财政部会计司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第一条规定,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其进项税额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会计处理如下:
①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
借:相关科目
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
②经税务机关认证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③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转出时
借:相关科目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这种方法虽然比较麻烦,但是最稳妥的做法。
方法二:先认证抵扣、后进项税额转出。企业取得了不得抵扣的专用发票,先正常认证抵扣,再作进项税额转出。这种方法的优点是不会形成滞留票,缺点是记账比较麻烦,借:相关科目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借:相关科目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但再...
(二)建议房地产业充分用好政策性抵扣空间。正确处理与上下游企业的关系,选择增值税一般规模纳税人,建立稳定合作,尽可能取得可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减轻企业负担;再如,房地产企业可以合理拆分费用,对价外费用进行剥离,充分利用税法规定的税前扣除项目,最终降低税负,增强企业的竞争能力。(三)建议...
6.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而未办理的。二、扣税凭证问题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1.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
1. 认识上提高防范发票风险意识 一些营改增纳税人由于观念问题,在购买货物时,掉以轻心,认为只要对方给货、给票,付款后拿到专用发票便可以抵扣税款,不审查货物来源、发票来源、货款的去向。这种情况下,一旦取得虚开发票,受损失的当然是自己。因此,营改增纳税人在购进货物时,一定要提高防范意识,从...
(三)过渡期间三种发票不能抵扣1、营改增前购买,税改后收到营改增前签订的材料采购合同,已经履行合同,但建筑材料在营改增后才收到并用于营改增前未完工的项目,而且营改增后才付款给供应商而收到材料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营改增前购买,税改后付款营改增前采购的材料已经用于营改增前已经完工的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