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新企业所得税法第36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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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天,笔者写了一篇短文,认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困难地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53号)涉嫌违法。随后有网友建议看看新税法第36条,笔者理解他的意思是第36条赋予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这样政策的权利,即税法有授权。笔者当然不认可。 新税法第36条这样规定:“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或者由于突发事件等原因对企业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国务院可以制定企业所得税专项优惠政策,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根据笔者理解,本条规定包含三层意思:一是制定专项优惠政策的原因。二是优惠政策只限于国务院制定,是一种法律授权。三是国务院制定的专项优惠政策必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至于可以制定优惠政策的原因,与是否违法没有逻辑关系,所以不作阐述。问题是法律或者全国人大的授权,只限于国务院有权,而且制定之后,应当或者必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从另一个角度看,法律并未授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专项优惠政策,而两部、局制定了,就是越权。至于53号文称是根据中共中央和国务院指示,似乎在证明是依据“指示”制定优惠政策,但法律并未授权国务院可以把自己制定行政法规或政策的权利再授权给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而且法律既然授权国务院可以制定专项优惠政策,国务院不制定,不履行法定职责,则国务院也设嫌违法。法律没有规定可以再授权给财政部和国家税总局,而国务院以“指示”方式授权,也涉嫌违法。 新税法制定之前,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曾经发布了很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文件,其中不乏在程序上有争议或者有瑕疵,但那是在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统一之前,如今企业所得税已经全国人代表大会审议正式立法,所以包括行政机关、纳税人都应严肃地对待和执行法律既有规定。发布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必须遵循法定程序,并依据授权。
随后有网友建议看看新税法第36条,笔者理解他的意思是第36条赋予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这样政策的权利,即税法有授权。笔者当然不认可。 新税法第36条这样规定:“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或者由于突发事件等原因对企业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国务院可以制定企业所得税专项优惠政策,报全国人民...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36条有明确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2.企业为高危作业人员办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或个人意外伤害险,以及为因公出差的职工按...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36条有明确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2.企业为高危作业人员办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或个人意外伤害险,以及为因公出差的职工按...
无论你按那个会计制度执行,都与税法存在差异,只能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再作纳税调整了。假若你执行的是新的企业会计准则,那么第一个分录就是正确的。白条是不能入账的,假定企业领导同意入账,你的分录应和第一笔一样,但是这笔开支在所得税前是不准扣除的,必须调增应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