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组成计税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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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有视同销售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核定其计税销售额: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用以上两种方法均不能确定其销售额的情况下,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核定其计税销售额。
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当货物属于应征消费税货物时,其组成计税价格中还应加计消费税额。则计算公式为:
从价计征: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从量计征:不存在用组成计税价格计算消费税的问题
当该项应税消费品为委托加工方式的,则其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纳税人进口货物时,应纳增值税的计税价格也须按一定的计算公式所组成。其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到岸价格+关税+消费税
扩展资料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以下8种行为视同销售: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组成计税价格
百度百科——视同销售 - 《 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一般确定为10%。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3、用以上两种方法均不能确定其销售额的情况下,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核定其计税销售额。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当货物属于应征消费税货物时,其组成计税价格中还应加计消...
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 将货物用于投资、分配、赠送等行为;2. 将货物用于抵偿债务、视同销售不动产等行为;3. 将货物交付他人使用但不发生所有权转移的情况。这些行为虽然不直接涉及销售行为,但在增值税的税务处理上,视同销售行为一样需要计算缴纳增值税。下面进行详细解释:解释:将...
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的规定主要包含以下几点:一、将货物交由他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的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到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或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五、将自产、...
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包括:1. 货物交付其他单位和个人无偿使用。这种情况下,增值税纳税人将其货物交付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并没有获得实际的货币或非货币交换,但从实质上分析,仍然实现了销售行为的效果。例如,企业赠送产品给消费者或者捐赠给慈善机构时,这种赠送行为也应视为销售行为并计算增值税。2...
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增值税视同销售的行为包括: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